法定节假日顺延申报注意事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宗和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来,不少纳税人对法定申报期内遇到法定节假日的顺延申报政策掌握不够、理解不准确。有的认为,法定申报期内的法定休假日都应顺延申报;有的认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调休集中休息7天,仍执行法定申报期,不顺延纳税申报。其实,这些认识是对政策的不理解。国家对法定申报期内遇到法定节假日的顺延申报是有规定的。 一、法定申报期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纳税申报。 以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为例,增值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在10日期限内的最后1日遇到法定节假日,如何顺延进行纳税申报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10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因此,法定申报期的最后1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则应顺延至休假日期满的次日进行纳税申报。 二、法定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顺延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遇到“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双休日,集中连续放假7天,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109条规定:“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的顺延申报天数应在法定申报期期满后顺延7天进行纳税申报。 三、法定申报期内遇到双休日不适用顺延申报。 仍以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为例,如果纳税人在10日内(不是最后1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双休日),应按法定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不适用顺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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