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劳务如何降低税负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纪宏奎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所谓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也就是说,对接受劳务方自行提供的、用于装饰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动力和设备价款,一律不计入“建筑业”计税营业额。 业内人士分析,政策调整后将大大降低装饰行业中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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