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如何填写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本业务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于蕾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新报表更加科学、直观,表间逻辑严谨,并设置了相应的勾稽公式,但是对于某些个性化的报表填写口径,填表说明中列示的并不十分清晰,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即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中基本业务收入的填报口径。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9行“基本业务收入”与其他表间有着如下的勾稽关系: 1、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2、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按照上述规定,笔者认为,金融企业在填写金融行业收入明细表的第二行“利息收入”时,应填写未减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当年实际利息收入,以免缩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但这又涉及到如何处理“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问题,如不合理处理,将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关于怎样在报表中扣减“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问题,笔者建议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报表填写“不重不漏”的原则,“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即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该数据可填列在表中第三十八行(本行最终归集到主表第十一行),这样处理也符合金融行业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表中“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准确归集收入分别填入相关项目,不得重复和遗漏”的规定。 这样处理,即能解决基本业务收入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勾稽关系的问题,又解决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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