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代理合同怎样缴纳印花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梁影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县某联运公司业务站刚成立不久,主要从事铁路中转代办托运业务。近日,接地税征管部门通知,要求该公司除正常的联运业务外,还要就代办托运业务缴纳印花税。请问,是就单位同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缴纳印花税还是代托运方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 可能是当地税务部门没就相关政策进行具体解释,这里首先予以明确的是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须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但《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还规定了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包括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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