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2-03-16字号[ 大 中 小 ]   (一)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落实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扩大范围。  (二)落实预缴所得税政策。中小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三)落实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中小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含上浮部分)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四)落实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优惠政策。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小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六)落实再就业政策。对商贸企业、部分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落实鼓励企业创业投资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落实国家鼓励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落实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项目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扣除标准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落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特殊除外),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十四)落实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政策。中小微利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十五)落实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政策。对中小微型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国家税务总局列举范围的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六)落实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十七)落实降低企业重组成本政策。中小微利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十八)落实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对中小微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九)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政策。中小微型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以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  (二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对中小微型企业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二十一)落实种植业、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农业生产优惠政策。对中小微利企业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加工业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实行13%低税率。  (二十二)落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调整为80万元以上。  (二十三)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关于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政策,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完善增值税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对实际销售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据实调整定额。  (二十五)落实利用废弃物生产柴油消费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微利企业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二十六)落实自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生产成品油的中小微利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二十七)落实外购或委托加工加工已税应税消费品政策。中小微利企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十八)延期缴纳税款。对有特殊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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