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之旅游、休闲娱乐类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2-01-06字号[ 大 中 小 ] *9节 营业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销售*9道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三、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第二节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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