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之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12-27字号[ 大 中 小 ] *9节 营业税 一、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 二、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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