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非营利性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07字号[ 大 中 小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有关认定机构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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