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税鼓励重大项目技术改造和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9-07-30字号[ 大 中 小 ] 1.鼓励重大项目企业技术开发 重大项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支持重大项目企业技术成果转让 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发展 重大项目企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支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4.促进重大项目企业技术进步 重大项目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鼓励创业投资项目企业发展 对创业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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