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税惠“末班车”要看企业成立时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小琴 李文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新疆某企业财务人员李先生致电新疆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将施行,2007年度新成立的企业能否搭上税收优惠“末班车”? 12366坐席员解释道,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五十七条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作了规定:对于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就有关新旧税法过渡问题给予了进一步明确。文件指出,新法第五十七条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也就是说,此规定对适用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作出了限定,强调能在新法实施后续继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企业,只能是新法公布前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对2007年3月17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只能在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自2008年1月1日起,这类企业就不能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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