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须先确认身份来源:作者:周健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近日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通知”,对相关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资格认定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9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9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9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减免税申请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退税减税办法  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所得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变更申报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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