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类白酒企业税收筹划三法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叶黎明 刘厚兵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白酒行业进行消费税政策调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并保留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政策。但是,20%的税率对白酒行业来说税负仍然不轻。笔者认为,企业可采用下面三个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外购原料酒不如收购原料酒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生产领用外购酒和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因此,在有机会时,酒厂可把从外购原料酒改变收购原料酒厂,收购后在原料酒厂内扩建生产成品线,从而避免缴纳两次消费税。当然,这要从企业发展战略出发,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此办法,而不仅仅是为了降低某一次收购价格而去收购酒厂。 例如:甲粮食白酒厂生产一批白酒,外购乙酒厂粮食酒精原液100000公斤、价值2500000元,经过相关工艺勾兑成成品酒200000公斤、价值4000000元外买,此时,甲粮食白酒厂缴纳的消费税为200000×1000÷500×0.50+4000000×20%=1000000(元);乙酒厂缴纳的消费税为100000×1000÷500×0.50+2500000×20%=600000(元),两厂合计缴纳消费税1600000元。 但如果甲粮食白酒厂收购乙酒厂,在乙酒厂内扩建成品酒车间,生产此批产品酒时只需缴纳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纳税额为200000×1000÷500×0.50+4000000×20%=1000000(元)。可节约消费税600000元。 当然,收购酒厂需要大量资金,如果粮食白酒厂年产量很大,需要外购原料酒也大,可考虑采取收购原料酒厂的方式(当然也可以考虑自行建造、企业合并重组方式,具体视税收政策和节税角度等情况决定),从而避免双重交纳消费税,降低税负和产品成本,具备了价格竞争力,为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做商业广告不如做公益广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依据上述政策,粮食类白酒企业可改变广告策略,利用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广告性赞助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从而使企业将上述支出变不得扣除为可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从而节省税收。 例如,某粮食白酒厂,预计年销售额至少10000000元,为了在某地区开辟新销售市场,在达到同样宣传效果和支出同额费用的情况下,该厂企划部提出两个宣传方案:方案一:在某地通过当地电视台做广告,每天在黄金时间连续播放本酒厂广告两个月,需广告费支出210000元。因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需为此负担210000×33%=69300元的所得税(假定适用33%的所得税率)。 方案二:与有关部门联系,分别开展某主题的公益宣传活动,由企业派出50名雇员,身穿特制服装,同时,服装上印制本厂商标和本厂厂名,到需要宣传的地区各大酒店和商场等人员集散地,发放印有相关主题的公益宣传内容的宣传材料,历时4个月。此方案服装制作费及印制材料费需支出50000元,50名雇员每人每月支付工资800元,服装费、宣传材料费和工资总支出210000[50000+50×800×4]元。由于服装制作费及宣传材料费为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所以该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限额为10000000×5‰=50000(元),则其实际支出50000元,可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同时50名雇员工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可在税前列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比较发现,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虽然两种宣传方案都付现21000元,但方案一中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而需调增缴纳所得税,实际总支出增加为210000+66000=276000(元),比方案二多支出69300元,因此采用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厂家成套装盒不如商家自行套装 酒厂可根据消费者的嗜好,组成套装酒可扩大销售、提高竞争力。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但税法规定酒类产品的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酒厂在产品出厂之后再将不同税率的产品组成盒装成套消费品,就不必再按照*6税率缴纳消费税。 如酒厂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各种酒类产品时,再根据客户需要向客户另外提供成套彩色包装盒,产品出厂后由商家在销售过程中自行包装;或者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酒类产品出厂后由销售公司组装外买,这样避免了成套不同税率消费品采用高税率计税的税收风险。 例如,现有A 酒厂某月准备生产套装酒,其中粮食白酒150000公斤、售价3000000元(消费税税率20%),药酒100000公斤、售价1000000元(消费税税率10%)。 方案一:厂家厂内包装,则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000+100000)×1000÷500 ×0.50 +(3000000+1000000)×20%=1050000(元)。 方案二:商家自行套装,则应缴纳的消费税[150000×1000÷500×0.50+3000000×20%](粮食白酒)+[100000×1000÷500×0.50+1000000×10%](药酒)=950000(元),显然,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消费税100000[1050000-950000]元。所以改厂家厂内包装为商家自行套装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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