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对象不同 可分开经营节税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400万元。其中,有一半的购货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半购货单位仅需开具普通发票。该厂所购原材料适用税率为17%,且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材料购进小,金额仅占销售收入的20%,是一种附加值高的技术产品,产品毛利率为30%,产品适用税率为17%,年应缴纳增值税约为54万元,经测算,增值税税负高达13.6%.为此该厂向精诚税务师事务所寻求解决途径,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查阅了公司有关资料后,提出了如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在保留老厂的基础上,重新注册一个新厂,新厂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使用普通发票。这样将原由一个厂分担的业务由两个厂来承担,即老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新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这样处理有何好处呢?假定两个厂年销售收入均为200万元(不含税),则老厂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6.8万元(200×20%×17%),其他条件不变,则老厂应缴增值税为: 200×17%-6.8=27.2(万元);新厂应缴的增值税为:200×6%=12(万元);两厂合计应缴增值税为39.2(万元); 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39.2÷400=9.8%; 两厂合计比原来少缴增值税15万元左右。 方案二:老厂不变,在老厂的基础上再重新注册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经营部,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这样将原有一个厂承担的业务划为老厂和经营部共同承担,即凡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老厂负责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购货方只需要普通发票的,就由老厂先按成本价加10%毛利的价格销售给经营部,然后再由经营部按正常售价开具普通发票销售给购货方。假定该厂产品的单位正常售价为B,销售数量为A(AB=400万元),购进原材料价格为0.2AB,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13.6万元(400×20%×17%),假如该厂以成本价加10%的毛利价格即0.2AB×1.1销售给经营部50%A的数量,然后由经营部按正常售价B销售给购货商,其他条件不变。那么老厂应缴的增值税为: (200+0.2B×1.1×0.5A)×17%-0.2AB×0.17=(200+0.11×400)×0.17-0.2×68=27.88(万元); 经营部应缴的增值税为:200×4%=8(万元);老厂和经营部合计应缴增值税为35.88万元; 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5.88÷400=8.97%;比原来少缴增值税18万元左右。 两个方案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率少0.83个百分点,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3.32万元,税负轻。而且从企业角度而言,方案二比方案一更容易操作,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方案二比方案一优。但是,方案二涉及企业间关联交易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涉税风险。最后该厂接受了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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