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税收 换个思路来筹划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廖永红李剑文刘智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粮食加工厂原为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税,粮食加工本来就属于微利行业,税负明显偏重。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他们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认为,一般纳税人按销项减进项计税,收购农产品进项税=买价×13%,销项税=不含税价(买价/1.13)×13%(不考虑增值)。因此,扣除电费等进项税,按照目前的毛利率水平,基本上无增值税可缴。  他们测算,厂里日加工大米10吨以上,按最低加工能力推算,其年销售收入不少于500万元。目前,稻谷的收购价每吨1500-1600元,大米售价每吨2400-2500元,生产每吨大米耗电40度、电费24元左右,稻谷的出米率为69%左右,每吨稻谷加工后的副产品碎米、细糠价值100元。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每吨大米应纳增值税=2400/(1+6%)×6%=135.85元。按一般纳税人计算,每吨大米不含税销售价=2400/(1+13%)=2123.89元,副产品不含税价=100/(1+13%)=88.5元,销项税额=(2123.89+88.5)×13%=287.61元;一吨大米折合稻谷1.45吨,则生产一吨大米购进稻谷的进项税=1.45×1500×13%=282.75元,电费的进项税=24×17%=4.08元,合计进项税=282.75+4.08=286.83元;每吨大米应纳增值税=287.61-286.83=0.78元,税负率仅为0.03%.按照政策规定,加工厂从农户手中收购稻谷,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并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然而,笔者在企业了解到,企业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挨家挨户去收购,而是拟在一个地区委托一个人,由此人向农户收购。受托者将从农户手里收购的价格再加上一定利润,再卖给加工厂,加工厂按照支付给受托方的价格开具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了受托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笔者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税务机关是不会认可的。企业购进的稻谷并不是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的,而是委托他人收购的,不符合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使用规定。即使使用了专用收购凭证,抵扣了税款,税务机关也会剔除已抵扣的进项税,取消其使用收购凭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进一步明确,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评估,严格稽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不能收购凭证,自然不能进行抵扣;而委托收购稻谷,受托方又不是一般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向粮食经营单位购买,价格相对较高。即使要求受托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但也只能抵扣4%,且受托方要纳税,提高销售价格,企业实际上基本不能抵扣进项税。企业向笔者咨询,希望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照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笔者建议,企业可换个思路,采用如下方法进行筹划,可以抵扣进项税,减轻税收负担。一是委托经纪人收购。加工厂可在收购点委托经纪人,经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非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向农民购买稻谷时,开具收购凭证,向加工厂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加工厂可凭经纪人的普通发票按13%抵扣进项税;二是聘请采购员。可以聘请经纪人为本厂的采购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给固定工资或实行计件工资,经纪人成为本厂的员工,由经纪人向农民收购稻谷,实际上是企业向农户收购。这样,经纪人可以不纳增值税,加工厂可以按收购金额抵扣13%的进项税。  例:①加工厂2006年9月委托经纪人收购稻谷50万元,经纪人加价10%销售给加工厂。如果经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经纪人应纳增值税50×(1+10%)×4%=2.2万元,加工厂只能抵扣2.2万元的税款。如果经纪人的增值税要加工厂承担,加工厂等于无法抵扣进项税。②如果经纪人开具普通发票,其应缴纳增值税50×(1+10%)÷(1+4%)×4%=2.12万元;而加工厂可抵扣进项税为50×(1+10%)×13%=7.15万元,即使经纪人的增值税全部由加工厂承担,加工厂也可以抵扣税款5.03万元(7.15-2.12)。③如果聘请经纪人为加工厂的采购人员,经纪人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存在加价现象,加工厂可以抵扣进项税50×13%=6.5万元,即使考虑支付工资等费用,还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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