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技术开发企业纳税筹划技巧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蔡军志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一新办民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营业执照办妥后,发现公司有很多税务问题需要解决,随即聘请了一家税务中介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进驻企业后发现,该公司刚刚经营,进行筹划的空间很大,对该公司进行了策划。  一、甲公司的背景资料  1、甲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主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兼营:设备制造、销售。  2、该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因为兼营设备制造、销售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没有办理。  3、经过与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得知:该公司共有三项专利(发明人为董事长),同时拥有某领域的专业技术秘密,能够为其他企业提供专项技术和技术咨询等。设备的制造业务实际是根据客户的需要,从生产厂家购置零备件在客户现场进行简单装配,组装成整机后销售给客户,这一块业务毛利率很低,只有8%,而且不能取得完整的购进发票凭证。  4、该公司已经与一家工业制造企业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但是,合同的格式和相关条款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签订。  二、注册税务师的税收筹划方案  1、该公司设备制造、销售业务实际上是代购代销业务,该公司可以将经销业务改为代购货物行为,在技术上指导客户进行组装。因为该公司业务符合代购货物行为,即财税字[1994]26号文件规定的:*9,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 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第三, 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这样,按照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该企业不需要办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就不需要按照销售额的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需要按照收取的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由于计税依据的明显差异,该企业的税收成本明显降低。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如果企业业务范围属于文件规定的“四技收入”,同时,技术合同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企业提供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用缴纳5%的营业税。  从甲企业的业务来看,其完全符合文件规定的内容,只是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需要进一步规范,同时,筹划成功的关键是技术转让合同必须在科技主管机关登记认可,因此,注册税务师要求甲公司严格按照技术合同规范文本修订已经签署的合同,并将技术合同的签订纳入公司的规范化要求。  同时注册税务师提醒企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必须是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如果企业有应税项目,应当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开单独核算。  通过筹划,企业不但避免了办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手续、不需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科技开发合同收入减免营业税,相应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该公司属于新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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