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混合销售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混合销售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通过混合销售进行纳税筹划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就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上面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例如,某商场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另加安装费2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2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特别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少的时候。因此,对于混合销售,当纳税人货物销售已经接近50%的比例时,应考虑税收的因素,主动筹划,适当调整经营结构,以减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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