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曝光8起涉税违法案件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曝光8起涉税违法案件来源:作者:日期:2014-05-13字号[ 大 中 小 ]   一、衡阳市“1.4”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2013年3月,经衡阳市地税局稽查局、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联合办案,破获衡阳市“1.4”特大非法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经查明,自2007年以来,以舒立、张小伟为首,骨干成员欧阳黎明等10余人的犯罪团伙,共制造、销售国、地税假发票12115份,开具票面金额达1.9亿元。抓获舒立、张小伟等犯罪嫌疑人16名,捣毁制售窝点2个,缴获伪造的印章36枚、假税票362份、制售假发票所用的电脑及专用打印设备4台(套),查扣非法所得存款33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衡阳市公安机关现已刑拘13人,移诉3人,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和深挖中。  二、段亚平使用假发票结算工程款案  2013年3月,郴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郴州市城投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例行税收检查时发现,段亚平承包该公司岩土工程勘察、挡土墙工程等建安工程项目使用7份虚假的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和4份虚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结算工程款422万元,少缴税费26.17万元。  针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郴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上述少缴税费26.17万元,加收税收滞纳金3.88万元,并处罚款14.79万元。  三、益阳市“5.07”制售假发票案  2013年5月,益阳市地税局稽查局获得线索,发现徐华超等5人在益阳制售假发票。经税务、公安成立专案组,共抓获徐华超等犯罪嫌疑人,查获地税假票2935份,其中空白无限额发票2862份、定额发票48份,已填开25份;收缴伪造国、地税及部分纳税人印章61枚(其中伪造税务机关各类代开发票专用章32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经法院宣判:徐华超、黄敬勇、吴林满、柳日利、匡建固构成犯罪,分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四、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3年5月至8月,经怀化市地税局稽查局和怀化市鹤城区地税局稽查局联合检查,发现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伪造账簿、记账凭证设立两套账,采取零申报或者不真实申报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隐瞒房产销售收入、房产租赁收入共计8200万元。  针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怀化市鹤城区地税局依法作出处以追缴税款1135万元,加收税收滞纳金756万元,并处罚款881万元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五、曹铭辉使用假发票结算工程款案  2012年8月,冷水江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湖南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例行税收检查时发现,曹铭辉承包该公司冷水江市步行街建筑工程项目时,通过不正当途径购买伪造的2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结算工程款463余万元,少缴税费25.08万元。  针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冷水江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上述少缴税费25.08万元,加收税收滞纳金6.77万元,并处罚款14.54万元。  六、株洲市广播电视大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2013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株洲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株洲市广播电视大学履行地方税收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经查,株洲市广播电视大学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采取虚列课酬支出、在职职工假名签领各项绩效工资、奖金等手段,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7万元。  针对扣缴义务人上述违法事实,株洲市地税局稽查局责成株洲市广播电视大学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57万元,并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78万元。  七、宋飞龙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  2012年1月,常德市地税局稽查局获得线索,发现宋飞龙在常德、长沙等地通过散发名片、虚构所谓贸易公司等手段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经税警联合办案,成功抓获涉案嫌疑人宋飞龙,查获假发票印章97枚,各类假发票478万元,可开金额达2亿多元。  针对宋飞龙上述违法事实,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宋飞龙处以劳动教养1年。  八、湘潭南海房地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3年5月至6月,经湘潭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发现湘潭南海房地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取得锦绣滨江商住楼房产销售收入538余万元,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针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湘潭县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以追缴税费59.08万元,加收税收滞纳金23.31万元,并处罚款29.12万元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版权声明一、凡本网注明“本网讯”或“稿件来源:本网综合”的所有作品及图片,版权均属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二、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XXX(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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