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问题发票仍猖獗 打假任重且道远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原创]山东济南:问题发票仍猖獗 打假任重且道远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贠相忠 潘更生 赵辉 郭勇日期:2013-03-07字号[ 大 中 小 ] 不少人都有过这种经历:将车停在路边,下班后就发现车窗上别着五花八门的卖发票的小卡片;手机、邮箱也经常受到骚扰,“公司长期对外代理普通、增值税发票”等信息让人不胜其烦。2012年,山东省济南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出有问题纳税户5934户,检查问题发票106698份,并配合公安机关查获假发票10万份。 一边是严厉打击造假卖假的“地下税务局”,另一边是发票违法信息满天飞。高压之下,假发票为何依然猖獗?发票打假,亟待破题。 发票违法上演“变脸” “三四年前,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多的地方,不少农村妇女拿着一沓假发票向过往行人兜售。”多年从事税务稽查的济南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人员杨政告诉记者,近几年,税务机关和公安系统多次展开联合行动,清理卖假者,目前在车站等公共场所已难见公然兜售假发票的人。但是,发票违法行为却更加智能化、隐秘化。票贩子开始以群发信息设备散发销售、代理发票的信息,过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也被网上交易、快递邮寄所替代。 涉票犯罪与不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和交通地位紧密相关,山东省的制售假发票案多发于青岛市、济南市等地。2012年3月,济南市经侦支队与天桥区分局北坦派出所联侦,成功端掉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当场缴获各类空白发票10万份,短信群发器32台,电话卡1万张,制作假发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10余台,各类假公章100多枚。在办案人员以购买发票“引蛇出洞”时,票贩子拒绝当面交易,坚持用快递寄送,而且票贩子每次和快递公司交接货的地点也是变幻不定。涉税犯罪的团伙化也日益明显,在这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中,犯罪分子内部又分为多个小帮派。他们划片经营,分工相对固定,订立攻守同盟。 假发票为何“打不死” “假发票之所以泛滥,避税谋私是根源所在。”济南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张峻介绍,这是一条由十分完整的利益链驱动的流水线。有“精明”的商家出于逃税目的,千方百计地不给顾客开发票或以假发票抵数。本报曾多次报道商家以税控机损坏、发票用完等为由不给顾客开发票。也有企业单位每个月都以“合理避税”的名义,要求员工拿通信和交通等发票报销冲抵工资、奖金。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宋德渭介绍,去年该局查出106698份问题发票,查补税款6790万元。 “目前,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存在一个巨大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买方市场’。”山东财经大学教授潘明星表示,在我国,由于实行“以票管税、凭票报销”,发票承载了很多超过其初始定位的其他功能。部分单位或个人为达到逃税、贪污或职务侵占的目的,向这些制贩假发票的团伙购买并使用假发票,从而形成巨大的“买方市场”,进而刺激假发票“卖方市场”的“繁荣”。 山东省国税局的资料显示,自2011年以来,虚开发票及制售假发票等涉票案件大幅上升,案件量占全部涉税案件的比例由2010年的25%,上升到2011年的75%;涉案金额占比由60%左右上升到90%左右;涉案人数占比由40%左右上升到70%左右,涉票案件已经成为当前涉税犯罪的主体。 发票打假形势渐好 随着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和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到位,发票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2011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税收管理类犯罪作出很大修改:取消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死刑,新增了虚开普通发票罪和持有假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税务专家分析,对于普通发票打假来说,这样的法律规定有着强大的震慑作用。但取消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死刑,实际上降低了犯罪成本。 即将落地山东省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有望成为治理发票违法的“良药”。济阳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告诉记者,“营改增”之后,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完整的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长期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买假卖假的行为将大为减少。 发票打假任重道远 济南市国税局对2012年12366呼叫中心热点咨询问题情况的分析显示,发票真伪查询类的电话仍然高居榜首,占总话务量的30%左右。这一方面说明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了大大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假发票仍然存在。 对于税务稽查部门来说,发票打假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近年来,由于没有过硬的执法手段支持,税务稽查执法力度偏软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杨政告诉记者,执法手段的欠缺导致了取证难、查证难、处罚难。在制度层面,税法中的部分规定,对纳税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负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逃避和拒绝接受检查,税务机关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但对“逃避和拒绝接受检查”的具体情形,未作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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