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销售公司图什么?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成立销售公司图什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丛景山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威海市某摩托车公司。  稽查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国税稽查局。  违章情况:某摩托车公司,是一家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主要生产三轮摩托车,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摩托车大多销售给该公司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销售给客户。税务部门对该生产企业账务的检查表明,该企业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同时根据销售收入也正确计提了应纳消费税额,未发现问题。但该企业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一种三轮摩托车的价格可疑。  2000年,该企业销售此种三轮摩托车的单价为3000元,而同一型号的摩托车在市场上的售价为4000元左右。于是,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发现,销售公司并未直接销售此种摩托车,而是用此种三轮摩托车加工生产成带顶篷的三轮摩托车再销售。摩托车的顶篷是从其他企业直接购入的,销售公司账上记载车篷每个购入价格940元。2000年,销售公司共生产、销售此种摩托车1320辆,单价5500元,实现销售收入726万元。而1320辆此种三轮摩托车从总厂购入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每辆含增值税价格为3000元,价税合计为39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338.46万元。  根据这些情况,检查人员认为,此种摩托车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中可能存在偷税行为。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摩托车销售公司的偷税行为渐渐暴露出来。该公司有关人员承认,该销售公司是总厂(生产企业)为偷税而设立的。总厂在三轮摩托车生产完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销售公司,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这样形成了此种摩托车在生产环节缴纳了消费税,并且表面上看,销售公司为商业企业,不用缴纳消费税。而实际上销售公司是对此种三轮摩托车安装车篷后,对外销售,并且销售价格远高于其从总厂的购进价格。  案件处理: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9条的有关规定,该销售公司利用购进摩托车进行加工生产带篷的三轮摩托车,并自行销售,已成为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发[1995]09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消费税28.21万元。  稽查建议:此案的发现、查处表明: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应注意发现线索,善于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加以分析,据以发现疑点,将问题查深查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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