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当应赔偿 保险赔款获免责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执法不当应赔偿 保险赔款获免责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作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某县地税局在对一家企业200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当期隐匿租金收入5万元,偷逃税款1.5万元。检查人员同时发现,该企业拟将经营地外迁,正转移商品、货物。鉴于此,检查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果断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扣押了该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税款。隔了一天后,检查人员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商品。但在归还扣押商品的途中,由于雨天路滑,不幸发生车祸,所扣押商品全部报废。 该企业随即向县国税局提出了请求赔偿的要求。该企业认为,由于县地税局未依照法律及时解除扣押,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应对这次车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县地税局的扣押,对其单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县地税局应赔偿其商誉损失两万元。 与此同时,县财产保险公司也对此案进行了理赔,并全额赔偿了该企业的经济损失。 处理决定 县地税局经认真审查,认为其执法人员未及时解除扣押措施,违反了有关程序,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应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损失负责,依法予以赔偿。但在保险公同予以赔偿后,县地税局可以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我国赔偿法中的赔偿权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因此,对该单位赔偿商誉损失两万元的要求不予赔偿。 法理评析 本案主要牵扯到税务行政赔偿这一问题。所谓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点:一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二是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三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本案符合*9个要件,即县地税局存在职务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县地税局按照此规定采取扣押措施是正确的。但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县地税局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对甲企业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案不符合第二个和第三个要件,即未造成当事人事实上的经济损失。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这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中,税务机关虽然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全额进行了赔偿,未造成事实上的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赔偿法中的赔偿权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因此,县地税局对甲企业要求赔偿其商誉损失两万元不予赔偿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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