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张某为何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严峻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1998年,一家工厂的在职职工李某,办了一个个体营业执照,经营方式是加工,经营范围为渔网。他先后办理了国、地税税务登记。  到2001年他已经拥有2台渔网机,雇佣了15个人,一天分三班,24小时都开工,经济效益较好。后来李某听说下岗工人可以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立即将其营业执照更名为妻子张某。因为张某原是乡办企业工人,因未参加集资而下岗。但李某没有到地税局办理变更登记。  不久,当地主管地税分局向其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李某和张某均不签字接受,并拒绝缴纳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其理由是,县政府曾下发文件,说“下岗工人从事个体、私营或合伙经营,在一年内免营业税、所得税”。李某还多次打电话或写信给县政府及地税局,要求对纳税事项进行行政复议。  审核结果县地税局经过审核,于2002年6月15日,以纳税人张某未缴清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为由,拒绝了李某和张某的复议申请。  法理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决定,在没有缴清税款前,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复议申请。  其实,张某最关心的是税收优惠问题。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凭有关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张某虽然是下岗职工,但只是一个乡办厂的下岗人员,明显与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有区别。因此她不属于享受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再有,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看其经营的行业、项目、范围,而不是从事任何行业都可以减免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进行界定,规定了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张某虽然是下岗职工,但是所经营的是生产加工行业,不属于社区服务业。如果税务部门让张某享受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属擅自减免税。即使张某符合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条件,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具体的税种和减免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李某还是张某,都不具备享受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核定税款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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