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出定额的收入请如实申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多出定额的收入请如实申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海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个体工商户王某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的业务,2003年2月8日,某市国税局三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该纳税户有重大偷税嫌疑。接到举报后,分局随即派两名税务稽查人员前去调查核实。经检查发现:该纳税人是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当地国税机关每月核定其营业额是4000元,每月缴纳的增值税是240元。2002年度该业户申请停业2个月,实际上全年缴纳的增值税是2400元。但通过进一步检查该纳税人开具的产品销售发票等有关证据发现,纳税人王某2002年1月~12月实际上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7200元,应纳增值税为2832元,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18%.那么,对纳税人王某的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补税、加收滞纳金?是否应该进行行政处罚呢?分局在集体审理此案时,大家各抒己见,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9种观点认为,应该对其进行补税,但不应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其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文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才能定为偷税,并按偷税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就本案来说,该纳税人实际经营额只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18%[(2832-2400)/2400],并没有达到20%以上,这属于双定户在税收征管中遇到的正常现象,因此只补税而不应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其进行补税罚款,并按偷税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其理由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作为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王某,申报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他自己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而不主动依法办理申报、要求税务机关调整税负,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因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事实,应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而对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因此,作为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并且在纳税期内发现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时,应及时如实申报、依法补缴税款,否则就是一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这里不难看出,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只要有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并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的,就可认定其行为是偷税。同时,根据我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定期定额户在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是否按偷税处理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而不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文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不难看出,作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王某,在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时,没有按规定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432元的后果,应该认定其行为是偷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人大代表”光环下的罪恶 2019-07-01
-
损耗分析发现“下脚料”猫腻 2017-02-13
-
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纳税调整 2016-05-20
-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一练:海关申报 2016-05-20
-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一练:复运出境 2016-05-20
-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2015-01-15
-
物业管理公司转租房产偷逃税稽查案例 2014-12-23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不统一稽查案例 2014-12-23
-
票货分离:锰业公司逃税稽查案例 2014-12-23
-
直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4-12-23
-
银行涉税专项检查案例 2014-12-23
-
税案解析:税费高过商铺售价背后的争议与法理辨析 2014-12-23
-
项目资助金报税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2014-12-23
-
金蝶软件科技公司的融资之路 2014-12-22
-
小航空竖起的丰碑 2014-12-22
-
税务稽查的新视角:有效利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2014-12-22
-
湖北税警联手办案成效显著斩断制售假发票链条 2014-12-22
-
浙江新沂国税、公安联手破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2014-12-22
-
2009年全国税收稽查查补收入一千多亿元创新高 2014-12-22
-
2009年海关立案查处案值亿元以上大要案35起 2014-12-22
-
新疆塔城地区对查处属实的举报案件一律曝光 2014-12-22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4-12-22
-
汉中国税稽查局出实招狠抓干部作风纪律整顿 2014-12-22
-
深圳地税第二稽查局利用信息数据提升稽查成效 2014-12-22
-
青海地税对全省41户旅游公司进行发票专项检查 2014-12-22
-
重庆国税公安启动新一轮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014-12-22
-
2010年稽查工作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查处 2014-12-22
-
2010年北京市将重点打击各类假发票印制窝点 2014-12-22
-
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重点为药品经销等三行业 2014-12-22
-
甘肃国地税公安联合查处一批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