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虚列会议费和、咨询费偷税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3
  开公司、办企业本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但厦门市某典当有限公司为逃避纳税,竟采用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列成本。近日,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周密调查,确定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补征税款、滞纳金,加处罚款合计195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疑点:企业会议费一年近百万元?
  厦门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告诉记者,在对某典当有限公司进行初步检查时,他们就发现了诸多疑点:典当公司只有五六名员工,一年当中企业却花费了近百万元的会议费;一家为典当公司介绍业务的咨询公司A突然停止申报纳税,继而失去了踪迹,并已被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一家已成立一年却没有员工、长期“零报税”的投资公司B,却以“退款”的名义向典当公司转账近300万元,而典当公司对其“退款”的解释也仅仅是轻描淡写,一句带过:“以前约定的业务没开展,所以退款。”
  这几个看似无关的疑点事件,是否存在内在联系?
  怀揣着这些疑问,稽查人员从外围调查着手,开始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经过调查,厦门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发现,该典当公司已支付给会展公司C一笔用于承办会议的款项,不久后会展公司C以“退款”的名义,将资金支付给了投资公司B。而典当公司支付给咨询公司A的一笔款项,也同样以这种方式被支付给了投资公司B。
  投资公司B资金链中款项往来的蹊跷走向,频繁接收“退款”的行为加深了稽查人员对它的怀疑。稽查人员于是对投资公司B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不出所料,B公司与典当公司实际并无业务往来,而是只帮其“过账”。
  侦破:虚构业务偷税难逃法网!
  在逐步深入的检查过程中,相关企业的资金走向越来越清晰:典当公司分别支付给咨询公司A和会展公司C两笔资金。咨询公司A和会展公司C以“退款”的名义,将款项支付给投资公司B。投资公司B同样以“退款”的名义把上述两笔款项再转回典当公司。典当公司对企业支付的两笔款项,最终都通过投资公司B回流到自己的账户。实际上,典当公司账簿上出现的所谓“会议费”、“咨询费”都未实际发生,该企业只是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制造假象,通过虚列会议和咨询成本偷逃税费。
  面对稽查人员周密调查后提供的充分证据,典当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虚构业务的违法行为,厦门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补缴税费79万元,加收滞纳金2万元,处罚款114万元,合计19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厦门地税局稽查人员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发展壮大,需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来实现。企图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成本等歪招获利,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并有可能因偷逃税款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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