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经营:是否要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异地经营:是否要纳税?来源:中国税务作者:王海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宏发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大部分是从外省A公司购进。为了降低运费成本,宏发公司决定把从A公司购进的原材料在当地经过简单加工、处理,变成半成品后再运回公司投入生产。2003年2月,宏发公司租赁A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问,设立了B公司,B公司经营性质系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临时执照。B公司以宏发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负责公司的材料购进、加工业务,把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然后运回宏发公司,由宏发公司统一投入生产,最后由宏发公司直接对外销售,所需要的有关发票均由宏发公司开具,贷款由宏发公司直接收取。 2004年10月8日,A公司所在地某县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B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随后该县国税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结果发现B公司自开始生产经营以来,共购进原材料8718.79万元,加工成半成品价值为12170.29万元,其中用于省外宏发公司连续生产的有9352.16万元,用于对外销售的有2818.13万元。为此,该县国税局作出决定:一是责令B公司限期补办税务登记,并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二是对其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除补缴税款803.24万元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B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随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即某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县国税局作出的对少缴税款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要求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给予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其理由是,B公司是宏发公司在外省的一个生产车间,系非独立核算单位,只负责生产,不管销售,而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在销售环节征收,B公司的纳税事项应由省外的宏发公司承担,县国税局在确认纳税主体时违法,应予以撤销;同时,既然B公司不是纳税主体,就不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县国税局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并对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给予处罚也属于违法,也应该予以撤销。 该市国税局收到B公司的行政复议,组织审理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审查后,变更了县国税局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如下复议决定:一是对县国税局作出的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给予5 000元处罚的行为予以维持;二是对确认B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的处理上,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主体的案件。B公司是否成为纳税主体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B公司作为宏发公司在外省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备纳税主体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可见,宏发公司在外省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B公司,如果移送的货物是用于销售的,就应该成为纳税主体,应依法缴纳增值税。据此,B公司移送的货物是否是用于销售又成为争议的焦点。 B公司生产的半成品在移送的过程中是否是用于销售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种情形的,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显然,B公司作为宏发公司在省外的经营场所,在货物移送时,一没有收取货款,二没有给购货方开具发票。因此,本案中的B公司不是纳税主体,不应该承担纳税义务。 既然B公司为非纳税主体,在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承担纳税义务,那么B公司是否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呢?《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B公司作为宏发公司在外地的一个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B公司应向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本案中,B公司作为非纳税单位,不应成为纳税主体,该县国税局在确认纳税主体时违法;但B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所以,市国税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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