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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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案例解读《行政许可法》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即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从起草、审拟到公布之后的宣传,国家的重视都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因此,《行政许可法》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代表了我国立法的*6水平。另一方面,老百姓对这个新法律的出台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因为这是一部和他们密切相关的法律。 许可应有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案例」浙江省某市为了实施旧城改造,决定对老城区进行拆迁。该市城市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上的时间为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 但是由于领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和拆迁户(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的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拆迁工程就一直没能进行。一直拖到2003年,在早已过了拆迁期限的情况下,原拆迁人对拆迁户发出拆迁通知书,要对该地区进行拆迁。不少拆迁户对此表示不服,提起了诉讼。 代理本案的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雄武律师表示,对于这样的情形,一般人都会想这是违法的,时效都过了,还能合法吗?按照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特定的行政许可也是有特定权限、范围、条件等要求的,但同时这部法律在“监督检查”一章中也提到了对于有效期届满而延续的要进行注销。而像这个案子,有效期是届满了,但却没有注销,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许可证才能算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非法变更许可要赔偿 「案例」1996年3月15日,被告河北邢台市地质矿产局为王窑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证邢冶字(1996)第SJ001号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载明,该矿隶属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福成。同年9月本案第三人王海生伙同该矿承包人朱延文一同填写《邢台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伪造王福成签字及手印并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海生,并逐级上报。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至其他单位”。1996年9月25日,邢台市地质矿产局签署同意意见,并换发采矿许可证。 法院还查明,王窑村联办矿至今未进行工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原告王福成则称,王窑村联办矿是其多方联系报批取得的,并以集体名义申请办证,朱延文未经其同意,即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王福成变更为王海生,而被告未能发现并制止,反而签发证件,侵犯了原告的采矿经营自主权,应撤销许可并赔偿损失。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窑村联办矿资源开采权是批给集体企业的,应由集体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王窑村作为企业所有人有权决定负责人的人选。因此本案争议的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负责人是经王窑村委会申请、有关部门上报的,邢台市地质矿产局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所报材料,依法准许变更,所以是合法的。 原告王福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河北高院认为,邢台市地质矿产局应依法进行变更,但是执法不严,疏于审查。最终判决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的事实理由不存在。 法律专家指出,这样的案子如放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同时原告的企业经工商登记过的话,那么就可以向原来作出变更的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注册税务师的尴尬 「案例」7月1日以后,如果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展业务,那么整个行业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 如果在7月1日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不出台特别立法,那么届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从法律上宣告现有的注册税务师资格无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律师告诉记者,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职业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认可,国务院各部委均无权设立职业许可,而目前的“注册税务师”是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设立的职业许可。这位人士还说,注册税务师不同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因为律师是按照《律师法》设立的职业许可,注册会计师也是按照《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职业许可,但是注册税务师仅仅是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设立的,而新的《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授权这些部委拥有这些权力。 许多业内人士已经意识到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影响。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目前业内已经达成的共识是:7月1日后,如果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展业务,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将受到极大制约,并可能直接影响注册税务师资格及行业存在的合法性。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在今年3月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该协会副会长郝如玉委员曾递交了一份有关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立法步伐的提案。她向记者强调:注册税务师业务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技能,并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也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需按照《行政许可法》,成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国从1996年确立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8年开始组织全国范围的资格考试,目前注册税务师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截至2003年底,中国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为5.6万人,其中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6万人;目前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488个,从业人员6万多人,主要从事涉税事项的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等业务。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5.6万名注册税务师将何去何从?注册税务师行业怎样发展?这些问题已成为中税协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关注的焦点。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资格考试将自由选择是否培训 「案例」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花了不少的“冤枉钱”。 为了参加一项考试,除了交足报名费、考试费等各项费用之外,还往往要交钱买指定教材,参加指定培训,前些年就已经拿到导游证的小陈对此还是耿耿于怀,对那笔冤枉钱总觉得收得没道理。他告诉记者,当时去报名时就听别人说,只要你交了钱,参加了培训,一般也就可以拿到证书了。他愤愤不平地说:“这些地方就是为了收钱嘛,证书是用钱买出来的。” 当记者告诉她现在新的法律将禁止这种行为时,她显得非常高兴,并说:本来就应该是这样的,有些人想要参加培训但也有些人不想参加培训,应该让考生自己选择,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培训。她还是有点担心地告诉记者,怕以后类似的考试会出现变相的强制培训,也就是明里不说强制培训,但你不参加培训就不让你通过,全国性的考试还好,那些地方性的考试就惨了。 不管怎么说,至少新法对此的限制还是有很大进步的。 有关专家指出,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当前某些部门和个人通过举办此类考前培训和出版指定教材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利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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