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之电怎能不记销售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上网之电怎能不记销售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自去年8月份以来,金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时”金税“抄税认证信息和CTAIS申报的‘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一直未发现异常,其申报发电量怎么与理论发电量有1.7亿多千瓦时的差异?”几个月前这个引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国税局高度警觉的问题,近日揭开谜底。原来,该电厂上网销售的3915.58万千瓦时电量全部未做销售处理,未申报纳税。 记者了解到,这一问题是在马村国税局对辖区精细化管理重点行业———火力发电行业的纳税评估中浮出水面的。该电厂去年8月份投产,名为金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习惯上称作是焦作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自备电厂,今年3月成为马村国税局[*{6}*]纳税评估企业。2003年8月,其首台13.5万千瓦时机组开始发电,2003年12月,第二台13.5万千瓦时机组发电。 据马村国税局评税人员介绍,金冠电力生产成本构成单一,主要原料是煤炭,生产周期短,工艺简单,生产销售费用集中,期末没有结余库存产成品。两台发电机组自投产以来,运行比较正常,除正常检修外未发生停产现象。所产电力主要供应两个方向:一是供应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上电网销售。同时,生产和供应过程中的变损也消耗一部分电力。 通过审阅稽核,评税人员了解到,该企业自2003年8月以来,每次申报时“金税工程”抄税认证信息和CTAIS申报的“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均显示正常。再从评估软件中提取该企业的全部申报资料,评税人员发现,自2003年8月~2004年2月,金冠电力共申报销售收入14253.20万元,申报增值税1606.10万元。 然而,对比分析企业的产能,税务人员发现这些申报数据有问题。因为该企业2003年8月~11月,有一台13.5万千瓦时机组发电,按满负荷生产计算,理论上4个月可生产电力3.95亿千瓦时;而该企业同期申报销售收入为6266.44万元,按电价0.28元/千瓦时算,折算发电量为2.23亿千瓦时,与理论发电量差异高达1.71亿千瓦时。根据税务人员日常巡查掌握的信息,该电厂的自用电及变损率为8%~10%,在扣除企业的自用电及正常变损后,该企业纳税申报的数量仍然和实际供电量出入较大。这种情况在另一台发电机组投产发电后,依然存在。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向企业要来了自开始发电以来的《电量结算表》。表上显示,该企业2003年8月~2004年2月,共生产电力64346.71万千瓦时,其中供给万方集团有限公司59558.04万千瓦时,上网销售3915.58万千瓦时,变损873.08万千瓦时。对比这些数据,税务人员发现,企业事实上仅就销售给万方集团的电量进行了纳税申报,而上网销售的那部分电量全部未做销售处理,未申报纳税,这就是企业供电量和抄税申报数量的差异所在。据此计算,该企业自2003年8月~2004年2月,共少记销售收入937.06万元,少申报增值税159.30万元。 在评估约谈中,该企业表示,上网销售的电量之所以没有记入销售,是因为他们与供电局之间一直未能就这部分上网电的价格达成一致,只是每月从供电局收到一份提供电量的凭据,并没有收到这部分电的货款,因此认为他们的销售行为实际上并未完成。 对这样的账务理解,评税人员向企业有关人员列出了一系列的税法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金冠电力有偿上网输给供电局的那部分电量属于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纳税人销售电力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应当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在账簿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金冠电力从收到供电局供货凭据的那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缴纳增值税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冠电力上网销售的这部分电量的销售额,应按同期售给万方的价格(0.28元/千瓦时)来确定,即937.06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59.30万元。 面对细致解释,企业认识到了产生错误的原因,心悦诚服地在评估文书上签了字。目前金冠电力已及时将所欠税款补缴入库。 该局主抓评估工作的副局长深有体会地表示,电是一种无形产品,不可能以实物形态确定其产、销、存情况,给征管和评估工作带来了困难。但电力又具有不可储存性,对于企业自备电厂来说,只要其机组开始生产,企业自用不完的那部分电力是一定要上网销售的。因此,只要税务人员能准确计算出满负荷生产条件下的*5产量,扣除机组停机和变损所减少的电量,与企业申报产量比对,就能发现是否存在问题。另外,由于电力产品的受货方比较单一,通过到受货方外调也可掌握其真实的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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