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强制执行措施缘何不合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这样的强制执行措施缘何不合法?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群众举报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会计采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的形式少记收入400万元。接到群众举报后,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随后,稽查局于5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补缴营业税1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将对其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6月4日,该公司将12万元的税款缴入了金库,但对罚款问题有异议,向稽查局提出了听证的要求。稽查局于6月16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但该公司仍表示不服。6月19日,稽查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处补缴税款一倍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并限其在15日内缴清罚款。直到期限结束,该公司仍未缴纳罚款。7月7日,稽查局从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强行扣走了12万元的罚款。 7月15日,该公司以稽查局处罚不适当为由,向市地税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退回强行扣缴的罚款。 复议结果 7月29日,市地税局经过对案件做进一步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稽查局的处罚决定;认定稽查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退回强行扣缴的罚款12万元。 法理分析 该建筑安装公司的会计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形式隐瞒营业收入的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属偷税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这种行为,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所偷的税款处以一倍罚款的决定是完全合法的。同时,稽查局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处罚前履行告知手续和接受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因此,对稽查局来说,直到将《税务处罚决定书》送到纳税人手中时,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 该公司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稽查局应如何处理呢? 稽查局完全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15日后,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但不能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此,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的60日,均属于该公司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而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内,则属于该公司的法定诉讼申请期限。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税务机关对税收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在复议申请期和诉讼申请期满后才能执行,对复议申请期和诉讼申请期内的罚款不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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