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未扣缴税款纳税人是否承担滞纳金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未扣缴税款纳税人是否承担滞纳金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雷楷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日前,某地税局在对某行政机关2005年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财务室只是将职工工资表中所列的收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将工资表外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费纳入扣缴范围,共导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89256元。 处理意见:在对该行政机关职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上,地税机关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国税函[2004]1199号文的规定,追补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缴滞纳金。 笔者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应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法理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对其职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依法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行政机关由于没有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因此将被地税机关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的焦点在于地税机关是否应对该行政机关职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下面结合相关税法规定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这样就将纳税人的义务不合理的转嫁给了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报告免责的规定也使得其形同虚设。 因此,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将上述内容修订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对此又进一步补充为: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应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定得非常明确、科学了,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再负有其他责任;纳税人自行承担税款、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否则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却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从法律效力上看,国税发[2003]47号文的上述规定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冲突,应当视为无效。 首先,税务机关无权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从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看,均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此项权限,同时也不允许税务机关将自己的职责转移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顶多也仅仅是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而已。 其次,扣缴义务人无权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因此,扣缴义务人仅在支付应税款项时有权扣缴该笔税款,如果错过了这一支付时机将不再享有扣缴权力,即使在以后支付其他款项时也不得再对以前应扣未扣的税款进行补扣 .此种情形下,应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应扣未扣的税款,并承担滞纳金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此后,《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文又重申了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规定,并专门就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作了明确,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这显然更是缺乏法律依据。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早已对滞纳金加收作了原则性规定:只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过,就应扣未扣税款的滞纳金缴纳而言,应注意正确区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身份的差异。在2001年《征管法》修订以前,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此时的滞纳金自然也应由扣缴义务人缴纳,但严格说来此时的扣缴义务人实质上是纳税人,而不属于《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的扣缴义务人;在《征管法》修订以后,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纳税人缴纳,不论纳税人是拒不接受扣缴还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串通,均不影响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事实的成立,此时滞纳金当然应由纳税人来承担。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否认对应扣未扣税款加收滞纳金。因此,地税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行政机关职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依法加收滞纳金。(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人大代表”光环下的罪恶 2019-07-01
-
损耗分析发现“下脚料”猫腻 2017-02-13
-
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纳税调整 2016-05-20
-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一练:海关申报 2016-05-20
-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一练:复运出境 2016-05-20
-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2015-01-15
-
物业管理公司转租房产偷逃税稽查案例 2014-12-23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不统一稽查案例 2014-12-23
-
票货分离:锰业公司逃税稽查案例 2014-12-23
-
直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4-12-23
-
银行涉税专项检查案例 2014-12-23
-
税案解析:税费高过商铺售价背后的争议与法理辨析 2014-12-23
-
项目资助金报税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2014-12-23
-
金蝶软件科技公司的融资之路 2014-12-22
-
小航空竖起的丰碑 2014-12-22
-
税务稽查的新视角:有效利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2014-12-22
-
湖北税警联手办案成效显著斩断制售假发票链条 2014-12-22
-
浙江新沂国税、公安联手破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2014-12-22
-
2009年全国税收稽查查补收入一千多亿元创新高 2014-12-22
-
2009年海关立案查处案值亿元以上大要案35起 2014-12-22
-
新疆塔城地区对查处属实的举报案件一律曝光 2014-12-22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4-12-22
-
汉中国税稽查局出实招狠抓干部作风纪律整顿 2014-12-22
-
深圳地税第二稽查局利用信息数据提升稽查成效 2014-12-22
-
青海地税对全省41户旅游公司进行发票专项检查 2014-12-22
-
重庆国税公安启动新一轮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014-12-22
-
2010年稽查工作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查处 2014-12-22
-
2010年北京市将重点打击各类假发票印制窝点 2014-12-22
-
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重点为药品经销等三行业 2014-12-22
-
甘肃国地税公安联合查处一批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