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税主体为谁?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税主体为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纪宏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2月,张某、李某两人以现金投资方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郧西县鑫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随后,公司以800万的价格整体购买郧西宾馆(不包括债权、债务)。对新注册登记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税主体应当是谁? 国税局认为:新设立登记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税主体为国税机关。其理由有两点:一是根据国税发[2003]76号:“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也就是说,郧西宾馆整体出售,如果郧西宾馆仍然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郧西宾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关管理。但作为购买者,购买后重新组建的公司,属新的独立的企业所得税人,属新办企业,所以应当由国税机关征收。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规定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该公司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并且在公司所注册的资金中,并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投资均以现金方式。所以从该种角度,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也应当由国税机关征收。 地税局认为: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税主体为地税机关。首先,从立法的角度,(财税[2006]1号)文规定非货币新资产比例的意义在于防止企业改头换面:依然是原有企业的资产、设备,从事相同行业经营,从而按新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该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郧西宾馆。虽然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但购买原有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为800万元。根据(财税[2006]1号)文规定的“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而所谓“实际出资”是指购买原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而该实际出资不论是否构成注册资金,都属权益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该观点还可以从(财税[2006]1号)文第二条中得到“应证”。第二条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而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就一定组成注册资金吗?显然未必。 由此可见,公司不符合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不符合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因为该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人均为自然人,所以,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公司注册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对投资人购买非货币性资产后成立公司的,则地税机关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如果公司注册后购买非货币性资产的,则国税机关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在被案例中,因为公司为以现金投资方式新成立的有限公司,符合(国税发[2006]103号)文规定的新办企业的两个条件,所以,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是国税局。而后公司购买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其原因是:根据(财税[2006]1号)文第二条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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