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算偷税吗?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算偷税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文裕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一位网友在论坛发了个求助的贴子:一个个体户,每月按时缴纳定期定额的税款1500元,然后就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部分补缴税款。如果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造成少缴应补的发票税款,是否是偷税?应该如何处理?有无相关的法律支持? 笔者就这位网友提出“个体户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造成少缴应补的发票税款,是否是偷税?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做个探讨。 首先,纳税人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每月核定应纳税额1500元,并存在开具发票超额的部分补缴税款。该纳税人要是属于商业经营,每月经营商品销售收入至少不低于37500元;要是属于加工经营,每月实现加工销售收入至少不低于25000元。可见,该纳税人属于经营规模不算太小的个体工商业户。那么,该纳税人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要是造成少缴应补税款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30%以上,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第101号)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其次,该纳税人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是指“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纳税人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违反了“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行为上来看,该纳税人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造成少缴应补的发票税款,已经构成了“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行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第619号)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为此,该纳税人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造成少缴应补的发票税款,是偷税,应该按偷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291号)规定,对偷税行为,应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然而,该纳税人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造成少缴应补的发票税款,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其偷税的结果是由其偷税的手段衍生造成的,其违法行为只有一个独立事实状态,即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对该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分别进行罚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9款明确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所以,对该纳税人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造成少缴应补的发票税款,构成偷税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对该纳税人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开具发票,造成少缴应补的发票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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