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隐瞒收入偷税,“身份” 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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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隐瞒收入偷税,“身份” 如何定性?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仕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利民超市是一家2004年10月1日成立、主营南杂、百货、五金等商品的小型超市,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当地国税部门对该超市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依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利民超市2005年度账面体现销售收入2550610.40元(含税),己申报缴纳增值税98100.40元。 按照省、市国税稽查局关于对超市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部署,县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6月对利民超市2005年1月至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利民超市利用专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记入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520700.00(含税)的事实。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4%的征收率计算出利民超市2005年度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0026.92元,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利民超市的违法事实是偷税,建议追缴利民超市所偷增值税20026.9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建议对利民超市处以50%即10013.46元的罚款。 二、意见分歧 县稽查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利民超市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没有异议,但对利民超市是根据销售额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17%的税率计算,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依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税额,却出现了意见分歧,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9种观点认为,对利民超市应当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检查人员对利民超市的“身份”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准确,对其依4%的征收率计算是错误的。其理由是:利民超市2005年度销售额达3071310.40元(含税),按17%的税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2625051.62元,达到了商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销售额180万元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对利民超市2005年度的销售额,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17%的税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应为446258.78元,减去其巳缴纳的98100.40元,利民超市应补缴2005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为348158.38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查人员对利民超市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4%征收率计算处理没有错,对其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是正确的。其政策法规依据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之规定,利民超市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又未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理应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对该超市按小规模纳税人依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建议是正确的。 2、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湘国税函[2006]208号)第六条“问: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的规定,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者(指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积极引导但不强行要求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果个体经营者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办理营业执照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指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公司等),不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一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利民超市既然是个体工商户,而不是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虽然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超市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稽查局查增其属于2005年度的应税销售额,理当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补征增值税税款。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第六条“巳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规定,利民超市的应税销售额,不是2004年度而是2005年度才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稽查局2006年查增其属于2005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补征税款。 三、审理结果 经过分析研讨,大多数同志认为第二种观点更能体现现行税收政策。因此,审理科最终认定:检查人员将利民超市的“身份”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利民超市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4%征收率计算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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