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存侥幸核算不正规 依法处理终受惩处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存侥幸核算不正规依法处理终受惩处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皮革加工企业法人代表在“高人”的指点下,认为税务机关有在账簿设置不齐全、会计内容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下无法下手、无据可查,以至于无法定案,故意隐瞒事实,账务核算混乱,严重存在着侥幸心理,以达到“混水摸鱼、乱中取胜”的目的。主要表现有: 1、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帐薄。设置账薄寥寥几本,帐里的记载不够明晰,有乱涂乱改现象。各种明细账也均未设置。 2、记帐登记错误。记帐凭证的编号是由阿拉伯数字由小到大的顺序,过帐到帐本上记载部分不一致。 3、部分记帐凭证未附原始单据甚至白条入账。如辅助材料、加工费用白条列支,未注明是什么品种、数量、金额,购进用现金支付。 4、辅助材料未入帐。如购买的化工原料等大部分辅助材料未入帐。 5、相关的燃料、动力、设备未入帐。该企业的生产流程以及现有的设备锅炉,需耗用大量的燃料,但帐面未反映生产耗用的燃料煤。 6、发放工资未全部入帐。企业工资表上只显示10人,而该企业在情况说明中反映:实际职工一般保持在40-50人之间。 7、不能准确核算产成品的销售情况。原材料与产成品之间的投入产出率不明确,帐面缺乏换算过程,无法测算企业购销存情况。 综上所述,该企业未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致使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混乱,无法准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及第(四)项规定“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9项和第四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和“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参照全国同类行业和税务机关依据当地同类行业测算的平均税负,皮革鞣制加工行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为3.37%.2005年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2%,低于同类行业平均税负的1.37%.按照增值税税负率3.37%的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增值税额为:47363374.90元*3.37%=1596145.73元,已纳增值税额924838.34元,应补增值税税款671307.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事实造成的少缴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9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定,该企业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同期应纳税税额的30%,需要对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行政罚款可折抵罚金。 看来,该企业法人代表由于过于聪明,本来想难倒税务机关——能耐我何?没想到税务人员没有被难倒,自己却先倒下了!(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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