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虚假办证少缴税款能否追究纳税人刑事责任?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虚假办证少缴税款能否追究纳税人刑事责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晓伟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2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个体工商户李某经营的华龙副食商行存在偷税行为,2005年通过专营某品牌酒偷税5万元左右,李某并对外张扬自己方方面面有关系,偷税手法高明,少缴税款税务部门也查不出来。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重点从该副食商行的购进渠道入手,通过外调取证,查明该商行2005年国地税合计应纳税款8.3万元,实纳税款2.1万元,少缴6.2万元,少缴税额占应纳税额的74.7%,达到了刑法规定偷税罪的比例和数额标准,遂按法定程序向市公安涉税侦查大队进行了移送。 公安机关接受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依法对李某进行传唤,但在传唤环节,事情出现了意外,李某拿着税务登记证件声称:“我不是纳税人,凭什么传唤我?”果然,税务登记证件上写明登记人是杨某,工商营业执照上也是杨某的名字,而杨某是李某曾雇佣几个月干杂活的零工。公安部门经调查杨某了解到:税务部门存档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李某利用为杨某办暂住证的机会额外复印的,杨某根本不知道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上是自己的名字。 办理该案的民警将案情呈报市公安局法制室,市公安局法制室经过审理,做出了退回税务机关、不接受移送的处理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应被认定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户,但仍负有纳税义务,接受相关法规处理。①办理税务登记证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报送资料内容应真实、合法,李某盗用杨某的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属违法办证,其办理的税务登记证通过欺诈手段取得,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李某进行生产经营但没有合法真实的税务登记证,应归属于“无证户”。②但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不影响李某的纳税人身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只要负有纳税义务的就是纳税人,不拘泥于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只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的管理方法,纳税人办不办税务登记证件都应当纳税,所以李某纳税义务不可避免,不能理解为未办证就不用缴税。③对未按规定办证户少缴税款的处理,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对其未申报应纳税款行为处罚,可以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办证行为,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相关规定从重处罚,这是《税收征管法》调整的行政处罚经济责任,不属于《刑法》惩处范围。 二、违法办证户少缴税款定偷税罪无法律依据。①有《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的才构成偷税罪,《*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属于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上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解释都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字眼,而李某是违法办证(即实际无证户),如果把李某视为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话,李某未收到税务机关的书面申报通知,不满足偷税罪的构成要件。②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商户定偷税罪无法律依据,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接到退回的案卷以后,认可了公安部门的意见,对该商户追缴税款的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对该商户少缴税款处以1倍罚款,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户违法办证行为处以1万元处罚。 笔者认为,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如果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将直接影响到违法纳税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该案中李某通过盗用身份证的违法手段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经营,在税务机关查处之后,虽然少缴税款的金额和比例达到了偷税罪的移送标准,但因为其没有合法的税务登记而不能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办证行为只能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处罚,处罚上限也仅10000元。相比之下,如果另有一户商户有同样违法事实且如实办税务登记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不公。如果现行法律法规中这些漏洞不及时堵塞,很有可能被某些经营人员进行所谓“税收筹划”,行偷税罪之实却避开《刑法》的责任追究,使虚假办证成风。 为此,笔者建议:(一)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把好税源管理的各个关口,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有疑问的一定要开展实地调查,确保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纳税人与实际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或单位完全一致,杜绝实际情况与税务登记不符,避免在追究违法纳税人刑事责任时由于办税务登记证不实处于被动。(二)据调查,转借、伪造、盗用、使用作废税务登记证等纳税人税务登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防止纳税人利用该种手法避开刑事责任,建议*6人民法院增加偷税罪的司法解释条款,将明知应该如实依法办证而人为虚假办证的行为也归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加大对该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人大代表”光环下的罪恶 2019-07-01
-
损耗分析发现“下脚料”猫腻 2017-02-13
-
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纳税调整 2016-05-20
-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一练:海关申报 2016-05-20
-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一练:复运出境 2016-05-20
-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2015-01-15
-
物业管理公司转租房产偷逃税稽查案例 2014-12-23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不统一稽查案例 2014-12-23
-
票货分离:锰业公司逃税稽查案例 2014-12-23
-
直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4-12-23
-
银行涉税专项检查案例 2014-12-23
-
税案解析:税费高过商铺售价背后的争议与法理辨析 2014-12-23
-
项目资助金报税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2014-12-23
-
金蝶软件科技公司的融资之路 2014-12-22
-
小航空竖起的丰碑 2014-12-22
-
税务稽查的新视角:有效利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2014-12-22
-
湖北税警联手办案成效显著斩断制售假发票链条 2014-12-22
-
浙江新沂国税、公安联手破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2014-12-22
-
2009年全国税收稽查查补收入一千多亿元创新高 2014-12-22
-
2009年海关立案查处案值亿元以上大要案35起 2014-12-22
-
新疆塔城地区对查处属实的举报案件一律曝光 2014-12-22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4-12-22
-
汉中国税稽查局出实招狠抓干部作风纪律整顿 2014-12-22
-
深圳地税第二稽查局利用信息数据提升稽查成效 2014-12-22
-
青海地税对全省41户旅游公司进行发票专项检查 2014-12-22
-
重庆国税公安启动新一轮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014-12-22
-
2010年稽查工作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查处 2014-12-22
-
2010年北京市将重点打击各类假发票印制窝点 2014-12-22
-
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重点为药品经销等三行业 2014-12-22
-
甘肃国地税公安联合查处一批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