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以产计耗”算出账外经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案例:“以产计耗”算出账外经营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浙江省建德市自行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浙江省建德市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浙江省建德市自行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自行车零配件。2000年4月,该企业被建德市国税局列入日常检查对象名单,4月11日,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1999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实施税务检查。 稽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1999年度增值税的申报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对,发现该企业当年度产品销售收入131977283元,申报应纳增值税2268117元,12月底有留抵税额1038120元,直至2000年3月底仍有留抵税额133759元,企业当年税负仅为172%,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近2个百分点。鉴于企业实际税负偏低,稽查人员产生了疑问,随即对该企业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账簿进行审查,发现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金的核算都准确无误。于是,稽查人员进一步对该企业的销售发票、进项发票、记账凭证进行认真稽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购进线材222716吨,计税金额为42254039元,增值税进项税额7183187元,不含税平均单价189722元/吨。结合企业账簿,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1999年“线材原料”账面反映期初余额为0,当年期末余额为12587吨,当年度共领用线材210129吨。 稽查人员采用“以产计耗法”,通过对该企业生产投入原材料与产出产品及下脚料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发现线材原料、产成品、下脚料三者之间并不配比且差额较大,稽查人员就此询问了企业负责人。该企业负责人辩称企业生产领用的线材需要拉丝、调直,有一定的损耗,但对上述情况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稽查人员进而通过检查“产成品”明细账簿,得到了企业当年度生产的自行车鞍座等14种产品的生产数量。又通过企业提供的成本核算单以及产品的样件,结合称重、询问等方法确定了该企业1999年度每种产品所耗用的线材数量;通过对相关企业的了解,稽查人员确定了线材的拉丝及调直消耗率为4%;稽查人员又深入车间了解有关产品的生产情况,结合对企业负责人的询问确定了线材的下脚料占耗用线材量的9%.通过以上数据资料核算,发现当年度该企业生产产品实际耗用线材127321吨,拉丝及调直损耗8405吨,下脚料为18912吨,合计154638吨。而账面领用线材210129吨,差额达55491吨。对此,稽查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税务询问和笔录,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公司1999年度已将55491吨线材及150218吨线材下脚料对外出售并以现金方式收回销售货款,对这部分收入,企业没有入账反映销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 由于该企业没有同类线材的销售单价,稽查人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组成计税价格法”确定了该企业对外销售线材的不含税单价为208694元/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该企业对外销售线材下脚料的不含税单价为85470元/吨。稽查人员通过计算,确定该企业1999年度对外销售线材以及线材下脚料取得销售收入12864542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此,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税务稽查签证书》上签字表示认可。 处理决定:根据原《税收征管法》之规定,该企业通过账外经营方式隐匿1999年度对外销售线材和线材下脚料取得的销售收入12864542元未申报纳税,已构成偷税,应补缴增值税2186972元;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冲抵留抵税额133759元,该企业实际应补缴增值税2053213元。并根据原《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应补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本案反映了对于企业账外经营问题,在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不能只就账查账,要善于调查研究,采取相应的技巧和方法,深入企业和有关单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分析企业原材料、产品的特征,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揭露企业可能存在的偷税行为和手段。同时,要求稽查人员加强自身财务会计知识及税收业务技能的学习,在日常工作中对账外经营保持高度的警觉,通过多种方法去发现企业的偷税行为,切实提高税务稽查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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