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建筑装饰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注册资金350万元,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我局对该公司2000年度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1.营业税金及附加经对该单位财务人员的询问及对269份工程结算单进行的核算,查实该单位2000年实际取得工程结算收入9356338.46元,但其2000年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收入为9236041.41元,隐匿收入120297.05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2.企业所得税该单位2000年实际取得工程结算收入9356338.46元,但年末损益表所列收入为9236041.41元,隐匿收入120297.05元,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经对该单位施工合同进行检查,发现186份合同未按规定贴花,合同金额为6529705.60元。 二、案情分析 家居装饰装修行业多以现金方式结算,这就为一些纳税意识淡薄的企业提供了偷逃税款的便利,造成其计税收入申报的随意性较强。 该公司2000年有186份合同未按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贴印花税票,占其当年所签全部合同的三分之二多,大多数企业对于在应纳税凭证上贴花的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 在检查中我们还发现,家居装饰装修企业的施工队工长、装饰设计师及施工人员的收入形式较为特殊,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准确的收入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在签订家居施工合同后,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是25%)作为公司的毛利,其余75%作为材料款和人工费支付给工长,这其中就包括装饰设计师的提成收入、工长及施工人员的收入。而该公司从工长处取得的发票均为购买材料的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及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其所列金额基本上是支付给工长的全部款项,使得税务人员无法掌握有效的原始凭据来核算工长、装饰设计师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收入,这同时也暴露出商业零售业开具发票金额不实的问题。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9、二、四、五条的规定,该单位隐匿收入120297.05元,应按3%的税率补缴营业税3608.91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0.45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京政发[1994]18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8.27元。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二、三条的规定,该单位施工合同186份未按规定贴花,合同金额为6529705.60元,应按万分之三的税率补贴印花税票1958.91元。 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五条的规定,该单位2000年少列营业收入120297.05元,扣除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4440.51元,应按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37765.37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4609.82元。 7.罚款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单位隐匿收入的行为,是偷税,除补缴税款外,另处以0.5倍罚款,计20777.37元。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94)财税字065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印花税票的,除补贴印花税票外,另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的罚款计5876.73元。 四、以案说法 家居装饰装修行业市场前景广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其纳税行为势在必行。如何建立纳税监控渠道,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报收入能够基本准确计量是摆在我们面前最突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遵循“信息交换,源头监控”的原则,与工商、建委等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便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家居装饰装修业税源信息,推进装修市场的规范化,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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