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企业改制偷逃企业所得税案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企业改制偷逃企业所得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及纳税人基本情况  2003 年 8 月,海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1 年至 2002 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2001 年 6 月改制,由原来的集体控股转为个人股,现有四名股东。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开发产品的成本结转和开发成本的构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发现:(一) 2001 年至 2002 年开发产品成本结转税前多扣除营业成本 2927002.66 元,其中,由于改制,“开发产品”评估增值分摊营业成本 2205484.08 元,由于其他原因,未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个别计价法)结转成本,造成税前多扣除营业成本 721518.58 元;(二) 2001 年和 2002 年营业成本分摊 2001 年上半年改制前预提记入“开发成本”的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基金 1161402.55 元,而 2001 年和 2002 年实际支出以上费用仅 61079.53 元,税前多扣除 1100323.02 元。以上税前多扣除的营业成本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加上其他纳税调增调减项目,造成 2001 年和 2002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 1073607.76 元。检查人员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 0.5 倍的罚款。  三、稽查方法:  1 .查前分析,有针对性地找出存在的问题  检查人员认真分析了该公司提供的账簿、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后发现,该公司仅有 18 名职工, 2001 年营业收入达到 3000 多万元,而纳税调整前的所得仅为 28082.26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98917.65 元(业务招待费),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26999.71 元,申报企业所得税 41909.90 元。而当时的房地产行情不应该是这样的利润水平,检查人员怀疑该公司不是少计收入,就是多计成本。  由于 2001 年 6 月份改制, 2001 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是分开记账的,检查人员在检查 2001 年上半年“开发产品”时发现, 6 月份开发产品大部分都有评估增值,合计评估增值 3176309.07 元,原账面价值 7682426.93 元,评估增值率达到 41.35 %.检查人员在检查“预提费用”科目时发现,截止 2002 年底提取的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基金结余 1221541.37 元,而该公司实际发生的此类费用很少。由于以上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基金提取时是记入“开发成本”科目的,并未全部影响当期损益,所以结余部分应该按照适当的方法在 2001 年、 2002 年已销开发产品和 2002 年底结存开发产品之间分摊(提取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基金部分的开发成本 2001 年上半年前已经全部结转待销开发产品,故不涉及与开发成本之间的分摊)。  2 .账内账外取证相结合,运用合理方法计算纳税调整额。  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设置开发产品明细账。 2001 年按小区设置了开发产品明细账,但销售商品房和结存商品房只有金额,没有数量(面积), 2002 年将所有的开发产品都合并记载在一张账页上,凭开发产品明细账根本无法对销售商品房的营业成本进行检查。该公司提供给检查人员的评估报告,是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评估人员对开发产品进行了实地核实,评估报告上记录的 2001 年 6 月底各开发产品数量是可信的。检查人员再对每笔销售凭证进行了检查,记录下每笔销售的数量,并推算出 2001 年初、 2002 年底各开发产品结存数量,以及 2001 年和 2002 年各开发产品的销售数量,以实际成本对 2001 年和 2002 年税前应扣除的营业成本进行了重新计算,同时对 2001 年上半年改制前预提记入“开发成本”的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基金进行了合理分摊,据此计算出税前多扣除的成本和费用。  四、案例分析  1 .此案例属于纳税人利用改制征管未到位偷逃税款。开发产品评估增值主要是由于 2001 年上半年多结转开发产品成本造成的。 2001 年 6 月底评估增值 3176309.07 元,上半年多结转开发产品成本 2752884 . 82 元,占评估增值额的 86 . 67 %.改制前多结转这么多的开发产品成本和提取并分摊超出实际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基金,很显然是为了减少账面净资产,实现资产最小化,让股权受让人受益。即使经过评估达不到以上目的,也使公司在未来几年少交相当一部分所得税。其实,开发产品评估增值还只是整个存货评估增值的一部分,另外还有开发成本(地皮)评估增值 9690632 元,低值易耗品评估增值 5967 元,这两种存货评估增值没有影响到被查年度的损益,但以后会逐年分摊到营业成本中去。  2 .该公司没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按实际成本去结转营业成本,而是随意多结转营业成本,减少所得,是一种故意的偷税行为。财税字 [1998] 50 号文件规定“企业依据通知(财税字 [1997]77 号)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但是该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也是一种偷税行为。提取的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基金长期挂账,对分摊进入营业成本的部分不按照“税前扣除办法”和国税发 [2003]08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同样是一种偷税行为。  3 .出现以上偷税案,说明我们在征管上忽视了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税收征管漏洞。如果税务机关对改制企业能及时介入,了解相关涉税信息,督促企业改正和调整,是可以防止这种偷税案的发生的。如果不对该公司 2001 年进行检查,那么评估增值的 1000 多万元就会在以后年度逐年税前扣除,国家将损失 400 多万元税款。  对 2002 年底尚未税前扣除的评估增值 10667423 . 99 元,管理部门要建立台账、跟踪管理,及时督促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要督促企业对开发产品加强明细核算。  4 .今后对这类企业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企业有没有涉及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企业改组改制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计价的现象,同时,不能局限于对被检查年度有关资产评估增值的调整,对被查年度以前的资产评估增值也要检查;其次,要按照一定的方法科学合理地计算资产评估增值被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影响的数额。尽管财税字[ 1998 ] 50 号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规定了两种方法,并且规定了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企业未申请检查时调整方法的选用应本着这样的原则,即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流动资产(主要指存货)评估增值采取“据实逐年调整”的方法;第三,对已调整被查年度的所得需要调账的部分要及时辅导企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避免重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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