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投入使用应及时缴纳房产税案例分析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在建工程投入使用应及时缴纳房产税案例分析来源:作者:陈潇潇顾婷日期:2014-09-01字号[ 大 中 小 ]   税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二分局在对某企业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将在建工程中已投入使用的综合水泵房、加药间及电控间、污泥脱水机房纳入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对此,税务机关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此,税务机关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在建工程投入使用应及时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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