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款未缴印花税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股权变更款未缴印花税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14-07-23字号[ 大 中 小 ]   黄某以1.2亿受让张某持有的W公司25%股权,因认为W公司是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纳税义务人而未对其持有的股权转让协议贴花,被税务局责成补税6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税官提醒:印花税,税率低,罚款重,且贴且认真啊。  案情概况:  W公司是一家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张某是原始股东之一,公司成立时以5000万元出资持有公司25%的股份。2012年6月张某出国发展,将名下W公司25%的股份以1.2亿元的价格悉数转让给黄某。  在对W公司的专项检查中,检查员就该转让业务检查纳税情况,发现公司留存文档中有张某已缴纳6万元印花税的依据,却没有黄某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经询问发现,黄某未缴纳该笔印花税。税务局据此责成黄某补缴印花税并处以罚款。  案情分析:  黄某起初认为张某已经就1.2亿的转让标的全额缴纳了印花税,自己为何还要再交一份。  检查员解释说,根据印花税相关法规规定,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凭证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粘花。也就是张某、黄某都应分别就转让协议上的1.2亿元标的全额缴纳印花税。  接爱了检查员的解释后,黄某继续提出异议,认为他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的是W公司的股权,作为W公司的股东,这笔印花税当然应该由W公司来替他支付,这是公司财务人员的错,并以此理由不接爱罚款处罚。  检查员再次解释,相关法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黄某和张某才是该产权的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而W公司并没有纳税义务。  法规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黄某补缴印花税6万元,并处未贴印花税50%的罚款3万元。  税官建议  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税率低,税额小,但却是所有税种中罚款倍率*6的,低税率重处罚是其*5的特点,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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