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确认并纳税的稽查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确认并纳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刘楚文日期:2014-06-19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近日,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公司一笔2007年签订的长期借款合同,已提前确认部分利息收入,但2011年未按规定以差额确认当年的利息收入17万元,少申报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对其做出补征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79198.75元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三条的规定:新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因此,若企业在2008年以前签订并已确认的相应利息收入,应当按合同约定调整利息收入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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