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捐款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3-26字号[ 大 中 小 ] B公司向村委会捐了8万元公路修建费, 以加盖村委会财务章的收据入账,在“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检查人员认定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或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责成B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为什么做善事还得补税。 案情概况: A村需修公路,村内的B公司直接向A村村委会捐了一笔修建费80000元。村委会收款后开具了加盖村委会财务章的收据,B公司凭此收据入账,将这笔支出列支在“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40%调增了应纳税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时,检查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要求B公司就该笔支出尚未调增的60%部分,调增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案情分析: 稽查人员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只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才能按照发生额的60%且*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才可在税前扣除,而这笔8万元的支出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与上述规定不符。 B公司对不能以业务招待费列支表示无异议,但他们认为公司是为了村内的公路修建捐的款,这是个好事情。而且公司并不获利,是不是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全额在税前扣除。稽查人员解释 说并不是所有的捐赠支出都可在税前扣除,只有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年底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列支 ; 一是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或者通过在有关部门公布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并在名单所属年度内进行捐赠; 二是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个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是要取得按规定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就B公司的这笔支出而言,虽然是用于修建村内公路,但B公司直接捐赠给A村村委会,又是以加盖了A村村委会财务章的收据入账,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 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B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20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 税官建议: 企业在谋求利益的同时关心社会、回报社会,这是个好事,值得赞赏。但是做好事也要注意细节,特别涉及捐赠事项,企业应该事先明确是否可以通过满足公益性捐赠条件的途径进行捐赠,规避不必要的税负,如果确实不能通过这些途径捐赠,应该记得在捐赠的时候依法纳税,莫要好事变坏事。正所谓:政策要吃透,细节要记牢,善事要多做,税收不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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