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破解“大小非”减持背后的玄机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原创]大连地税:破解“大小非”减持背后的玄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永星 杨怡 程丽华日期:2012-10-24字号[ 大 中 小 ] 2010年底,大连市地税局下达了对某投资企业进行“大小非”专项检查的指令,由大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组成专项检查组,对该企业是否存在“大小非”解禁后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在实地检查、异地协查等调查取证后,专项检查组终于从若干份《委托购买及持有协议》文件中取得了突破,确认该企业于2006年~2009年间,在北京和深圳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存在将代个人持有的两只限售股在解禁后全部减持,未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专项检查组于2011年底对该企业下达了查补营业税金及企业所得税共计1.2亿元、课征滞纳金近400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对大部分检查人员来说,关于“大小非”解禁的涉税检查是新生事物。为此,专项检查组组织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对什么是“大小非”,解禁涉及哪些税种,企业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检查人员应如何入手发现问题和调取证据等*7政策和具体流程进行了集体学习和讨论。进而,在明确了检查方向和职责分工之后,专项检查组迅速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根据预定的检查目标,检查重点首先是“大小非”解禁问题。但在实地到户后,检查人员才发现面临的困难超出了预期。本以为在企业的财务账上应当能够发现“大小非”的记载情况,可实际上企业账簿对此问题根本没有明确记载。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也对此问题一脸茫然。究其原因,检查所涉及问题需要向前追溯多年,而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已经更换过若干人次。检查工作一开始就陷入了僵局。 根据初次实地检查情况,专项检查组调整了检查思路。一是检查人员继续在企业账簿等资料上耐心查找线索,在企业往来账目及相关记账凭证中,发现了企业和若干与企业无关的个人有大额往来款项。二是经与企业财务人员认真沟通,联系到了以前年度的财务及相关知情人,终于拿到了企业与上述若干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购买及持有协议》。这些协议文件,使得检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该企业接受个人委托,分别于2001年9月和2006年10月以该企业的名义,购买两只非流通股股票,在限售股解禁后,减持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期间发生的费用及风险也全部由个人承担。 经下达《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等检查文书后,企业领导及财务相关人员开始积极配合专项检查组工作,提供了这两只股票在北京和深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记录,确认这两只股票分别于2006年11月和2007年10月解禁。该企业于2006年~2009年间将两只股票全部售出,成交金额逾7亿元,扣除支付的成本、印花税、手续费等,取得净收入达4亿元,并通过不同渠道全部转给个人。 在此过程中,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均未缴纳过税款。其中,除涉及企业所得税外,还包括2009年转让股票收益需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至此,对“大小非”解禁后涉税问题的检查暂时告一段落。 接下来,专项检查组对该企业其他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该企业账务资料显示,自2006年以来持续亏损,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减少,且亏损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然而,在这种巨亏的情况下,该企业还能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于是,凭借丰富的查账经验和细致耐心的检查,专项检查组很快发现该企业在2006年~2009年的费用支出中,有两张金额超千万元的咨询费异地发票,被支付方分别在北京和南京。并发现这两笔业务除合同外,没有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联的其他资料,且款项都不是直接支付给对方公司,资金流向十分可疑。因此,检查人员立即向北京和南京方面发出了协查函。经答复,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均为虚假发票,且对方企业均已于多年前废业或在逃。据此,专项检查组作出了调增企业17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处理决定。 此外,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该企业在财务费用中支付给其他企业利息时未取得正规发票,以及冲减以前年度多提投资收益未调整应税所得等问题,共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2500万元。 经税务机关执委会审议通过,针对某投资企业存在的“大小非”解禁后涉税问题及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最终确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规定,追缴该企业2006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1.2亿元。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追缴该企业2009年营业税金及附加共计170万元。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该企业2006年~2009年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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