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揭开服装企业原料发票的“面纱”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原创]专项检查揭开服装企业原料发票的“面纱”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韩良义 郭永明日期:2012-06-04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向海安县某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10.22万元,罚款10.22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011年10月,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全县服装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对海安县某服装公司账面的初步检查,发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该公司购进的原材料中,绝大部分是棉纱,而棉纱是不能直接用于服装生产的。经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询问,他解释道:“直接购进面料生产服装与先购进棉纱再加工成面料两者之间有差价,最多可达15%以上,而且我们公司以前就是做面料的,对这里面的情况比较熟,因而做起来就比较方便。”这样的解释似乎说得通,在问到为什么账面没有反映将棉纱发出加工的业务时,黄某解释说可能是会计业务不熟造成的。 合上账簿,检查人员分析,既然该公司购进的是棉纱,那么相应的就应该将棉纱发出进行加工(包括染、整等工序),加工后入库的数量与购进的棉纱数量应基本相等。由于该公司账面没有单独反映发出加工的业务,因此检查人员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9,了解该公司购进棉纱的渠道;第二,汇总该公司所购进棉纱的数量;第三,汇总加工费发票中加工棉纱的数量。 经逐份发票汇总,该公司2010年共购进棉纱220多吨,而支付的加工费上注明的加工棉纱数量却只有100多吨,两者之间相差甚多。经向黄某询问,所购的棉纱已全部耗用,有可能是加工费没有结清的原因。 为了快速查清疑点,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知该公司具体负责面料业务的吴某,要求其提供所有为其加工面料的单位及加工合同。经查,主要有两个单位,一是海安县某纺织公司,另一个是江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通过对这两个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发现海安县某纺织公司与其业务较少,且所开具的大部分是加工费发票;而江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却是面料——天鹅绒,对照与该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合同是2010年2月签订的,标的是加工天鹅绒面料,海安方提供主要原料棉纱120吨,江阴方提供加工包括织造、染色、剪毛、包装等计加工费70万余元。为什么明明是提供的加工业务,开出的却是面料发票?对检查人员的质询,黄某无法自圆其说,最后说他们取得发票时没有仔细查看,只注意发票金额相符就行了。检查至此,已说明该公司存在票货不一致的违法事实。为了查清事实的真相,检查人员决定去开票方进行外调取证。 检查人员来到了江阴市国税局,向他们了解所辖企业江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的情况。原来,该公司是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在当地稽查人员的陪同下,检查人员来到了江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调查,事情真相得以大白。2010年2月,江阴市某针织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天鹅绒面料的合同,完工后进行加工费结算时,江阴方想到了自己是民政福利企业,如果发票上开“加工费”,按税收政策规定这部分增值税就不得返还,因而就做起了发票上的文章。通过与海安方协商,给予2000元的加工费优惠,发票上开具面料,一方面对方又可以照常抵扣税款,另一方面自己又能享受税收优惠。黄某觉得有利可图,便欣然同意。 至此,案件真相已浮出水面。经检查认定,海安县某服装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公司故意接受票货不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60.14万元,税额10.22万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应按规定补税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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