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油公司虚开虚列虚支出 违法逃税被移送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原创]某粮油公司虚开虚列虚支出 违法逃税被移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红飞 刘学杰日期:2011-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蒲河新城国税局按照程序,依法将沈阳市某粮油有限公司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合计约1400万元的重大涉嫌逃税案件,移交市局*9稽查局继续深入进行纳税检查。  沈阳市某粮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为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加工及豆粕和副产品的销售。生产食用植物油大豆的进货渠道一是从农民手中收购,二是从国外进口,享受农产品抵扣政策。2006年~2010年,该公司申报应税销售额近76亿元,增值税仅缴纳112万元,平均税负为0.02%.而2006年~2010年该行业全市增值税平均税负为0.55%,远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而且,该公司2008年~2010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企业所得税为零,但连续几年来,该公司却一直在扩大生产经营。针对上述情况,沈阳市国税局将该公司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该公司属于沈阳市蒲河新城国税局管辖,是蒲河新城地区农产品行业重点企业,区属重点税源户。案件交办到蒲河新城国税局后,该局迅速组成专项核查组,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认真全面核查。  核查组对该公司2006年~2010年11月增值税和200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初步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从皂角、油角、脂肪酸、磷脂、卵磷脂等副产品的工艺流程,认定该公司生产的副产品已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该公司2006年6月~2010年11月的销售额为33687290.24元,应补增值税1192470.45元。  核查人员利用互联网了解每年各地大豆收购价格,与该公司提供的价格对比,发现该公司从2008年起收购价格与全国的价格每吨相差300元左右。进一步检查发现,从2008年起,该公司由在大豆生产地收购改为在厂区直接收购,并将大豆的运输费用添加到农产品的收购金额中,在厂区直接收购的农产品的收购金额中含运输费用,全部按13%抵扣,多抵扣进项税额6%.根据该公司提供的2009年9月~2010年4月的厂区收购数据,应转出进项税额为172万元。而该公司2008年~2011年3月期间,均为在厂区直接收购,因此,3年估算为516万元。  在全市发起的协查中发现,仅2010年1月~6月,沈阳地区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为非生产大豆的农民收购金额就为2778万元,应结转进项税额361万元。该公司的下游企业将食用植物油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因大量现金交易,存在隐瞒销售逃税行为。仅一户食用植物油销售站一年隐瞒销售额就达2000余万元,应补增值税60余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发现企业存在工资薪金超标准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借款费用等问题,涉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496万元,涉及补税494万元。  据此,蒲河新城国税局与沈阳市国税局*9稽查局联合在蒲河新城国税局举行重点案件移送现场办公会议,移送此案,以确保国家税款的足额入库,维护税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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