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矿业公司少算巷道计提年限稽查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原创]河南某矿业公司少算巷道计提年限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朝辉日期:2011-06-29字号[ 大 中 小 ] 历经3个月,查补税款700余万元,随着河南省洛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所得税款预缴入库,洛阳市国税局的检查人员终于长长松了一口气。 2010年4月,洛阳市国税局接到对洛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05年~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任务。经查,该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下辖2个矿区、1个600吨/日选厂和1个2000吨/日选厂,经营产品为铅精粉、锌精粉、铅块。 经过分析发现,该公司2008年以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2008年以后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原来享受的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该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个获利年度为2006年度。 该公司矿山规模大、行业特殊,会计核算繁杂且税负率高,利润率也较高,是当地利税大户。对此,检查人员认真分析企业在纳税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检查方案,检查人员*9次进入矿山,对企业进行实地调账检查,并对检查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决定二上矿山,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通过对生产流程的了解,检查人员首先把目光投入到企业的成本核算上。该公司每年成本都较大,因为是矿山企业,所以就特别关注巷道问题。从该公司的账面上看,其把巷道分为两部分来处理:一是把认为使用年限长的竖井和主巷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5年计提折旧;二是使用年限短的巷道,财务上叫做长期探矿费用,列入“长期待摊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企业按照自己工程预计的服务年限按月进行摊销,最短摊销期限为2个月,最长摊销期限为5年。 经查,2006年,计入生产成本的探矿费用为1509267.42元,2007年为4836673.02元,2008年为17817056.74元,2009年为24671945.08元。 按照相关规定,巷道作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房屋、建筑物20年计提折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果巷道属于固定资产,作为支护的工字钢、电缆、轻轨等材料构成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则这些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则进项税就可抵扣。也就是说,巷道如果属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检查人员认为,巷道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20年计提折旧,并与企业进行了沟通。通过辅导政策,企业承认其以往一直按照5年期限进行了计提。看到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后,企业承认其做法不对,同意进行调整,按照20年计提折旧。 但是,对于探矿费用问题,企业异议很大,认为探矿费用实际是开采巷道中为使巷道达到使用标准而发生的一种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并邀请检查人员到矿井下面实地查看。 检查人员决定三上矿山。为核实企业矿井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一起沿着主井道下到了位于地下30米的采矿坑道。除了和企业有关人员一起实地查看外,检查人员还从企业的采购人员到仓库保管人员,从施工人员到工程师,一个个做询问,做笔录,看图纸,分析与施工队的合同,调取施工队每年的领用材料明细表进行核对,终于弄清了巷道的不同种类。 最终,经过检查计算,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增值税方面,2005年~2009年用于固定资产井巷工程的电缆、轻轨和木材等共计应转出进项税4858730.02元,销售废品少计提销项税17213.3元。二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年~2009年井巷工程巷道多提折旧3422951.58元。2008年,借给关联企业资金少提利息收入964935元。2009年,预提钻探工程款12200219.91元,列支成本,截至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合法票据。不合规票据摊销咨询费65万元,摊销探矿费用计入成本共计48834942.26元。其中,2006年摊销1509267.42元,2007年摊销4836673.02元,2008年摊销17817056.74元,2009年摊销24671945.08元。 至此,案件共查补增值税4875943.32元,企业所得税210053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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