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变压器公司账内与账外结合逃税的稽查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某变压器公司账内与账外结合逃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马桂莲日期:2010-10-0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变压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老国有企业于2001年改制成立,主营电力变压器和电器控制设备,该公司2008年度申报应税收入43386486.08元,应纳增值税878891.71元。  2009年5月某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初期采取顺查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章某”科目贷方余额为79万元,查阅其对应凭证,借方科目为现金,原始凭证记载“暂借章某款”,于是检查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这笔款项来源,财务人员闪烁其辞、吞吞吐吐解释是向个人集资的款项,检查人员从财务人员的表情中感觉其中必有猫腻,考虑到该公司产成品单台价值较大,产成品数量应不会多,从产成品数量着手检查或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产成品账实核对入手。  检查人员直接来到企业产成品仓库,向仓库保管人员了解出入库手续,并要求提供产成品台账,经了解该保管人员是去年底人员调整接收的,新老保管员交接时,填制了产成品移交清单,于是检查人员根据移交清单注明的产成品数量与账面记载的产成品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移交清单变压器数量低于账面数的产成品35台,初步说明该公司有货物发出未开票的现象。  检查人员分析:该公司当年有35台变压器发出,其资金量占用量比较大,如果货款未及时回笼势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从该企业2008年度现金流量表可以看出其资金周转一切正常,既然资金周转正常那么上述所发35台变压器销售资金极有可能已回笼大部分,一旦资金回笼账面肯定会留有痕迹。于是检查人员又重新查看了资金、往来账薄,结果发现:  (1)经对所填开现金收据存根与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其中一本收据的现金收入账面无记载,收取的是14台变压器以及下脚料款,收据填开金额为808279.50元,同时当期以“其他应付款-章某”名义收取的现金同步增加,“其他应付款-章某”贷方累计数为790000元,二者金额基本相符;  (2)部分单位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预收销售款294240元;  (3)部分单位应收账款原借方发生额为596132.00元,后红字冲销,冲销后应收账款无余额。  于是检查人员将上述疑点反馈给企业财务人员并要求其进行解释原因,该财务人员再无法自圆其说情况下,不得不道出真相:  (1)所谓的“其他应付款-章某”贷方余额790000就是现金销售的14台变压器以及下脚料款808279.50元的入账部分,差额18279.50元已在平时业务中作费用支出;  (2)预收销售款294240元是销售7台变压器给客户而预收的大部分款项,货物已发出,由于销售款项309690尚有15450元未收到,故未向客户开具发票;  (3)红字冲销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是14台变压器于2007年12月份发出,当时已开具普通发票作收入申报了增值税,但对方货款迟迟未回笼,发票一直未提供给对方,企业于2008年3~4月份不想再“垫付”税款了,在货物来退回情况下,自行开具了红字发票冲回已开票收入596132 00元(含税)。  至此,产成品移交清单实物数低于账面数的35台变压器都有了出处,均为货物发出,未作收入申报增值税。  另外还发现该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票货不一致的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15599.42元。  经查实,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主观故意逃避缴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做出追缴所选增值税264656.9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逃税数额的1.5倍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该公司2008年度逃税264656.91元已占当年应纳税额1514111.82元的17.48%,已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上述案例是比较典型的账内与账外结合型逃税案,账内实物减少不记发出、预收销售款不及时作销售处理;账外现金收取销售款不入账,为维持生产经营的资金正常周转,虚设借款将账外销售资金过渡至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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