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资建房为名行开发房产之实的税务稽查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以集资建房为名行开发房产之实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崔卫忠 万曰华日期:2010-04-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9年4月底,江苏省东台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等7人以集资建房为名,在该市某集镇建造商住楼销售,取得收入上千万元,逃避缴纳税款。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进行检查。 经过初步调查确认,张某为东台市某集镇个体工匠,平时在农村为农民建房,承接零星的小型建筑工程,无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2007年~2008年,张某在某集镇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土地,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建造了3幢商住楼转让,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初步调查 疑点凸现 为了了解事实真相,检查组首先与张某联系。但几次电话联系,均答复人在外地谋生,暂不回东台。当询问其在某集镇从事建房事宜时,张某三缄其口,关机不理。检查组决定先从外围调查,于是兵分两路,一路向国土、建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取资料,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情况;一路从侧面调查个别购房户。 通过初步调查得知,张某等7人于2007年分2次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该镇2块分别为2300平方米、2706平方米的土地,建成商住楼3幢,商业用房、住宅共150套,建设手续已分别办理至各户,国土手续未分割,所有手续以集资建房形式出现,并由张某一人牵头办理,工商、税务部门均未办理登记。现已有100多户购房户入住,房产证正在办理中。 所谓集资建房,是指各建房户自发组织,联合取得土地后,自建或委托代建住房,所有建管、国土手续均分割办理至各户,并凭此办理房产证。代建者或代理者只取得代建工资或代办手续费,无其他利益。从调查情况分析,该建房行为从形式、实质、事实上均不符合集资建房的性质,检查组决定细查深究。 细查深究 寻获证据 检查组为了确认张某以集资建房为名、行开发房产之实的真相,决定从三个方面调查核实:一是核实建管、国土手续办理的真实性;二是掌握与购房户签订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确认销售行为的真实和销售房款的金额;三是理清张某与其合伙人的关系,确认纳税人主体及各自承担的责任。 通过对建管、国土部门办理的手续审核,得知张某的建房行为是形式上的集资建房。因暂时无法联系到张某,无法确认建房的真实性质及金额,检查组决定对购房户进行调查,掌握*9手资料。几经努力,有几个稍有维权意识和对张某颇有微词的购房户提供了代建房合同及开具的收款收据。合同的形式为代建,但内容则确定了购房户金额及支付方式等,收据的金额则为购房款。有了直接证据,加上对购房户晓陈利弊,政策宣讲,又有少数购房户提供了合同和收据,绝大多数购房户提供了真实情况,按照实际缴纳金额作了陈述,并签字确认。 在调查时,检查组了解到部分购房户曾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张某交购房款。检查组按程序查询了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在2007年~2008年2年内,确实有大额现金流入,经测算分析大部分为购房款,但因交付方式不一,现金流向复杂,该账户的现金收入是否为销房款还待核实。 自吞苦果 咎由自取 检查组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给张某送达了《检查通知书》等文书,并向市政府请示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特别要求房产部门在手续不符的情况下不予办理房产证,还通过做其家属工作,要求敦促其正确对待,消极回避则会加重后果。 迫于多方压力,张某终于露面。在询问调查中,张某一再声称其行为为集资建房,在向其出示购房户提供的建房合同和收据后,他才不得不承认确实签有合同和开具了收据,但只是代建房,收取的金额只是代建房材料款。当检查人员询问是否有委托代购合同和其应收取多少手续费时,张某无法回答。在事实面前,张某不得不承认其销售行为,但又声明所有收据和合同没有保留,自己也没有建立账簿,具体金额无法统计。所有行为由7人合伙,自己一人不能自作主张,也无法承担责任。 通过深入调查,检查组发现其合伙人6人均为张某家人或亲属,在某集镇建房,没有实际上的合伙和投资行为,更没有联营协议等,是张某为了办理手续而借用其身份证。 将购房户提供的购房情况整理加上掌握了合伙人的情况后,检查组再次与张某接触。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张某不得不承认部分购房户提供的合同和收据上的金额是真实的,但却无法提供所有的合同和收据。因怕露出马脚,售房结束后,张某就将合同和收据全部销毁,少数购房户提供的只是无法收回的,其他资料也没有保存。检查组将购房户提供的金额对照市场价格与其一一核对,签字予以确认,对少数不能提供金额的按同层次、同户型予以核定,张某也予以确认。至此,经过几个多月的检查,一桩涉税案终于告破。 经查,2007年~2008年,张某以集资建房的名义,自建房屋后销售,共取得收入2020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少缴地方各税182.1万元。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张某还被处以罚款34.16万元。现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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