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水泥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稽查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东莞某水泥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4-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上半年,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开展了对水泥厂行业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这些水泥厂反映出的问题是经济效益低,不同程度的少报收入、虚报经营情况,尤其以XX水泥厂为典型。XX水泥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主营水泥制造、销售。税务人员检查了该厂2001年至2003年的纳税情况。 案件调查 该水泥厂近三年来的纳税申报情况是:2001年产品销售收入4739756.50元、产品销售成本2573972.51元、利润总额561317.91元,2002年度产品销售收入4679636元、产品销售成本2791569.54元、利润总额-365175.05元,2003年产品销售收入7704730.64元、产品销售成本5208590.59元、利润总额173004.39元。 在调帐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厂使用电脑软件做帐,在打开帐套时,就有两个帐套供选择进入,其中一个是申报税务局的帐套,另一个是内部的帐套。很明显,该企业利用电子计算机分流设置两套帐。检查人员将这两套帐做了比较,发现差别很大。经查实,该厂真实的经营情况是:2001年产品销售收入27720004.74元、产品销售成本25189873.13元、利润总额 -878306元,2002年度产品销售收入24519308.03元、产品销售成本21737322.34元、利润总额22274.85元,2003年产品销售收入29094757.57元、产品销售成本26087918.16元、利润总额386671.06元。该厂2001年至2003年共计少申报产品销售收入64209947.20元,少申报产品销售成本39769980.99元,多申报亏损284128.48元。 案件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版)第六十四条*9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文)的规定,对该厂2001年至2003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违法行为,责令该厂自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案件分析 计税依据,是指对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据以计算税的依据,是将征税对象数量化,并计算出税额的基础,凡是对正确计算出税额产生影响的基础数据和资料都包括在内。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假亏损等,其目的是为了少交或不交税。比如,编造人员名单,多列成本、少列收入等,有的纳税人通过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不入账的办法不缴或少缴税,或采取虚假亏损方式以达到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目的,如上述水泥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规定处理;另一种是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其结果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后,增加了亏损额,没有造成实际的不缴或少缴,对于这种行为,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编造的虚假计税依据,同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款与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定性的关键是看是否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 对于该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该如何处罚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看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否少缴了税款,从而确定适用处罚条款。该厂自行申报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为-753488.57元,为亏损;真实的情况是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为-469360.09元,仍为亏损。该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后果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因此,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相反,如果该厂申报为亏损,但实际为盈利,造成的结果是不缴或少缴税款,应定性为偷税,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于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视其是否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分别按述两种情况处理,但不应同时适用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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