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销售不入账的方法以达到少计销售收入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采取销售不入账的方法以达到少计销售收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德羽 鲁志强 池忠林日期:2010-02-23字号[ 大 中 小 ]   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一家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库存煤炭只有二三吨,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价值485.19万元,直接导致少缴税款82.48万元。日前,该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调整了相关账目,并补缴了税款。  案情介绍  樊城区国税局税务人员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对这家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1月~9月申报销售收入7096万元,申报增值税5.09万元,税负0.07%。其税负明显低于预警值,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于是税务人员决定进入该公司实地评估。  稽查经过  税务人员来到这家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说明来意后,便对该公司2009年1月~9月的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及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查。从账面反映来看,未发现该公司有逃税行为。税务人员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闲聊中,以查看公司生产环境为由,要求赵某带领其参观一下该公司,赵某欣然同意。  在赵某的带领下,税务人员参观了该公司进、销货环节。当来到该公司仓库时,面对一堆煤炭,税务人员询问:“这堆大概有多少吨?”赵某回答:“现在销售情况比较好,基本上没有库存,这些大概有二三吨吧。”接着,税务人员又来到财务室,对该公司账簿进行重新检查。当检查到公司库存商品账时,却发现记载库存煤炭485.19万元,与赵某介绍的“只有二三吨”严重不符。  税务人员发现这一疑点问题后,迅速对财务人员进行税务约谈。财务人员解释说,这些挂在存货账中的煤炭实际已发出,因购货单位———襄樊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是根据煤炭在燃烧过程中的测试来核定煤炭的等级和价格的,他们只出具了凭据,并未实际付款,所以只有挂在存货账中。税务人员当即向其宣传了有关税法,指出公司货物已经发出,且在索取到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就应计作销售收入,而该公司的做法直接影响到当期税款的及时入库,造成了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的后果。  为了核实该公司财务人员所说的真实性,税务人员又立即来到襄樊火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确认了他们已收到这批货并让其出具了全部入库单。  税务人员还对这家电力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月~9月购进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煤炭的数量与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中抵扣认证发票信息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这期间购进煤炭和销售数量相差62.65吨,按销售价格计算金额485.19万元,与发往襄樊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煤炭的数量、金额一致。因此,税务人员认定该公司少申报收入485.19万元,少缴增值税82.48万元。  在事实面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不得不承认,煤炭行业毛利率在0.8%左右,相对较低,为了少缴税,他便指使财务人员采取销售不入账的方法以达到少计销售收入的目的。实际上,该公司在与襄樊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后,为了降低成本,每次都是直接发货过去,自己仓库一直都是“零库存”的,那堆煤炭也只是自己为糊弄税务机关的“障眼法”而已。  稽查结果  樊城区国税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调整相关账目,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82.48万元。目前,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已补缴入库税款82.48万元。根据评估后的税额分析,该公司税负达到0.14%,比评估以前提高了0.07%,超过行业平均税负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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