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合金材料企业隐匿账簿进行税务稽查的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对某合金材料企业隐匿账簿进行税务稽查的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7-22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基本情况 2008年4月10日,某国税稽查局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盛阳合金材料厂自2004年以来,销售货物不开正式发票,大肆偷逃国家税款。 盛阳合金材料厂成立于1999年8月。法定代表人孙志安,2000年4月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主要从事废铝加工,即将废铝熔化成铝棒再进行销售的业务。2004—2007年每年申报销售收入500万元左右。 通过对举报信进行分析,稽查人员认为该厂的产品铝棒的销售对象主要是一些私营企业,现金交易,因而销售不开票的可能性比较大;此外,该厂的原材料废铝的收购途径主要是废旧市场,或向个体零星收购,一般不可能取得正式发票,且该厂几年来的进项税金数额较大,不排除该厂存在虚构进项的可能。 鉴于案情重大,且涉案年份长,稽查局立即抽调6名稽查人员组成专案组,对盛阳合金材料厂立案检查。在完成案头准备工作后,于2008年4月12日赴该厂调取2004年至2007年的全部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 二、检查过程 初到该厂,稽查人员发现该厂规模较小,生产也不正常。车间里只有几名工人围着一台炉子在熔铝,仓库里零星堆放着一些库存商品。办公室除一名会计外,找不到其他人员。 稽查人员向会计说明来意后,会计称该厂只存有2007年部分账簿及2008年当年的账簿,2007年以前的账簿等会计资料因办公室搬迁已丢失。检查人员感到会计的话听似有理,实质是在下逐客令。但觉得比较蹊跷,一般的企业都将会计资料看作是一种比较重要的资料,不会轻易丢失,况且《税收征管法》及《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上也有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经营这么多年,这样的意识还是应该有的。但由于没有证据,稽查人员只能带着疑问,留下一份约谈该厂法定代表人孙某的《询问通知书》,请会计转交给孙某,要求其在3天内到稽查局就有关问题接受质询。 4月15日,孙某如约前来,稽查人员就会计资料等问题向孙询问。孙称,上次稽查人员到的是该厂新厂区。2007年7月,该厂原办公室进行拆迁,以前的会计资料都放在办公室内,由于拆迁工人先把窗户拆掉了,办公室里的会计资料、旧报纸、旧电视机等被拾垃圾的人统统捡走了。孙称自己知道妥善保管会计资料是每家企业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及当时比较忙乱,没有考虑这么多。 孙走后,稽查人员对他的谈话内容进行了分析:按常理,拆迁不可能屋内东西还没搬完就先拆窗户?办公室里有很多东西,会计资料又不是一本两本,至少几十本,为什么又偏偏跟废旧物品一起被捡走了呢?会计资料中记载着对企业很重要的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成本结算等信息,怎么可能由于疏忽而忘记搬走呢?由此推测,孙某在撒谎,他很有可能事先知道有人要举报,就把会计资料藏匿起来了。 因此,追查会计资料成为办理此案的主要突破口,于是稽查人员分别走访了当时参与拆迁的当事人,据当事人称,拆迁时办公室里已经没有什么东西了,根本没看见过任何会计资料,废报纸倒是有一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与公安经侦大队取得联系,公安立即出动警力,进行外围调查取证工作,走访了十几位知情人,并一一做了笔录。在取得了孙某隐匿会计资料的证据后,于4月16日晚上与孙进行了正面交锋。没经几个回合,孙某就在公安干警面前败下阵来,对自己隐匿会计资料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会计资料被他藏匿在一个亲戚的家中,并带领公安干警到那位亲戚家中取回了历年的会计资料,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遵章纳税的,没有任何偷税行为,把会计资料藏起来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嫌税务机关查账太麻烦了,所以干脆称“丢了”。 孙某甘冒犯罪的风险,隐匿账簿等会计资料的举动,使稽查人员感到,问题不像他说的那样简单,账簿中一定藏着更大的“猫腻”。很有可能是一条偷税的“大鱼”。这也坚定了稽查人员一定要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的信心。 经初步检查,该厂2004年申报销售收人581万元,缴纳增值税5.7万元,税负率为0.98%;2005年申报销售收入491万元,缴纳增值税7.8万元,税负率为1.59%;2006年申报销售收入585万元,缴纳增值税22.1万元,税负率为3.78%;2007年申报销售收入622万元,缴纳增值税25.1万元,税负率为4.03%。从上述数据分析,该厂2004年、2005年税负率明星偏低;2006年、2007年税负率看似不低,但通过与同行业比较,稽查人员判断该厂通过虚构进项偷税的嫌疑比较大。 该厂账面反映原材料废铝主要从“某供销再生资源公司”和“宝兴再生资源公司”购进,同时经向生产工人了解,该厂还有向个体户收购的废铝,而这些,企业账上都没有反映。这些废铝“到”哪里去了呢? 稽查人员就原材料购进的相关问题询问了孙某,询问过程中,孙对答如流,称账上反映的购货金额、数量均与实际的购货金额、数量相符,该厂确有向个体户零星收购废铝的情况,反正厂子是他私人所有的,钱也是他个人支付的,因为没有合法凭证,所以就没有入账。孙的回答表面看合情合理,并没有使稽查人员放松警惕,经询问会计,会计称该厂实际上是一个私营小作坊,全凭老板孙某一个人说了算,自己只根据他提供的单据做账,账簿上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真实的情况只有孙自己清楚。 于是稽查人员决定留一组人员继续查阅有关账簿资料,另外分两组人员赴外地“某供销再生资源公司”和“宝兴再生资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获得的情况大致相同。当地都有很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户挂靠在这两家企业,资金往来都通过这两家企业,企业按照个体户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个体户收取管理费。经向几位个体户进行调查了解,他们都称与孙某确有业务往来,开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都是相符的。稽查人员判定,从供货方取得突破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将目光转向了该厂的存货方面。 经查,该厂2004年末存货余额75万余元,2005年末存货余额134万余元,2006年末存货余额189万余元,2007年末存货余额259万余元,2008年3月底(检查当期)存货余额281万余元,历年的存货余额呈不断上升之势,但企业并没有什么大的发展。 通过对这一组数据分析,稽查人员发现两个疑点:一是这么多的存货一直积压在厂里,资金得不到周转,对这样一个小企业来讲,经营肯定会面临很大的困难,除非企业通过不断地借贷来维持其运作。从账面记载的情况看,也证实了这一点,到检查时止,该厂向法定代表人孙某之妻累计借款130多万元,而且从不列支利息费用。二是稽查人员在初次赴该厂调账时,发现该厂的车间和仓库没有多少存货,充其量不过20来吨,而该厂2008年3月底的账面库存余额281万元,存量应在215吨左右。由此判断,该厂历年来存在销售产品不开票的嫌疑,由于无法结转成本,导致账面存货越来越多,而实际库存没有那么多,造成账实严重不符。 稽查人员决定对该厂进行突击盘库。可到了该厂,大家都傻了眼,车间里堆满了废旧的铝棒,隔壁小房间里还有一大堆铝灰(生产铝棒的副产品),这与几天前的所见大相径庭,称了称重量,约在200吨左右,与账面库存存量差距并不大,想通过存货来寻找突破口的计划又成了泡影。 三、违法事实 经历了这一事件,稽查人员对孙某的认识更深了一层,这个人具有相当的反稽查经验,要想突破本案,不但要与孙某斗智斗勇,还需要加大稽查力量。经广泛征求经验丰富稽查人员的意见,大多数人认为从被查企业本身找突破口已经是行不通了,之前从供货单位找突破口的总体方向虽然是正确的,但由于身处外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力度不够,所以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于是决定将购买该厂铝棒的本地企业作为外围调查新的突破口。同时对孙某的妻子借给企业的资金来源作为检查重点。 稽查人员对本地的主要购货企业某型材厂进行了检查。在强大的政策宣传和心理攻势面前,型材厂老板如实交待了向孙某购买铝棒未取得发票的全部经过和具体数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账外发货单据、现金收条等证据材料,稽查人员终于掌握了孙志安偷税的相关资料。 同时,对孙的妻子资金情况进行调查也传来捷报。经多方查证,孙某和妻子从1995年起在盛阳镇经营过一个铝型材门市部,该门市部1998年在税务机关注销,随后成立了盛阳合金材料厂。由于在初期的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已经对盛阳合金材料厂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检查,并没有发现什么疑点。有的稽查人员提出对该门市部的银行账户进一步查证,经向当地税务机关获取了当时门市部的征管资料,并到银行检查了该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果然不出所料,该账户一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而且其中一部分与某型材厂老板提供的资料相符。 至此,稽查人员终于取得了孙某隐瞒销售,账外经营的*9手证据,经连夜突击询问孙某(孙已因隐匿会计资料被公安机关批捕),在铁的证据面前,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孙某终于低下了他高昂的头,心理防线彻底崩溃,竹筒倒豆子似地全部交待了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收的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最终查明盛阳合金材料厂偷税违法事实如下: 1、采取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原材料”的方式,无依据盘亏废铝61.3万元,未作进项税转出,少缴增值税6.8万元; 2、2004年至2006年销售铝棒155015.5公斤给某型材厂、某铝业有限公司,计含税价229万元,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33.3万元; 3、2006年间不开票销售铝棒给某型材厂后,根据对方销项税金较多,需要抵扣进项税金的要求,提供了某供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代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货物名称均为废铝,上述发票开具含税金额为26.4万元,税额3.8万元。某型材厂取得发票后,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4、2007年2月委托某铝业有限公司加工铝型材8321.5公斤,支付加工费2.5万元,收回后未入账,直接用于销售。上述用于加工型材的铝棒的金额为12.5万元,实际含税销售价格为15万元,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2.2万元。 该厂上述行为合计少缴增值税42.3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认定为偷税,除依法追缴该厂偷税42.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8.2万元。 四、处理结果 该厂的偷税行为已涉嫌构成偷税罪,在检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已提前介入并立案侦查。地税部门根据国税稽查局提供的检查信息,查实该厂偷逃所得税、城建税及其它税款68万元。 2008年8月27日,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盛阳合金材料厂偷税一案,该厂法定代表人孙某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1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本案的查处,一方面再次警告了那些企图钻法律空子的人,偷税将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对那些企图通过隐匿会计资料来逃避税务检查的人也是一个有力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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