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废不慎获假票 抵税也要受处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购废不慎获假票 抵税也要受处罚来源:作者:韩立华 王文日期:2008-06-18字号[ 大 中 小 ] 某钢铁公司收购废钢,不慎取得假发票,不仅不能抵扣税款,而且还被处罚,损失70余万元。 某国税稽查局在征管系统稽核评税信息比对中发现某钢铁有限公司购货发票有缺联、重号等异常信息,经协查回函确认“查无企业、查无发票”。于是,经确定为检查重点企业。 2007年2月,某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将该钢铁公司经营以来,接受河北省邢台地区以及淮安地区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经征管系统稽核评税比对发现有异常信息,重号、缺联、数额较大等情况反馈给稽查局。经深入分析研究后,决定分两步走:*9步,对该钢铁公司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二步,对该钢铁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的所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进行全面协查。 2007年4月,国税稽查局指派专人对该钢铁公司实施专案检查,发现该公司账面严重亏损,但是销售收入却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购销货物大多采用大额现金交易。经进一步审查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该公司税负偏低。带着疑点,稽查人员查阅了企业有关报表、账簿、凭证,从企业提供的一本本、一叠叠厚厚的账簿、凭证中,仔细地检查着每一笔会计科目及其账务处理,希望能从中找出一点漏洞,发现一丝线索。账册一本本翻动,凭证一叠叠调阅,时间一分分过去,从账面反映情况看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为了进一步查找线索,稽查人员又将该钢铁公司历年的销货单位、供货合同整理出来,发现企业的产品销售大部分都是签订供货合同,而且购货方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销售对象比较固定,要想通过收入寻找突破看来很难。鉴于此,稽查人员于是决定实施第二步,专查进项抵扣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对该公司接受外地所有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全面协查。 随着协查函的一封封回复,线索竞没有显现出一丝一毫。特别是淮安地区24份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协查金额199.76万元,征管信息系统比对提示存在重号、缺联的异常发票,协查回函结果无问题。一切似乎都很正常、规范。一时间案件陷于停顿。“企业是没有问题,还是偷税做得'天衣无缝'?”这个巨大的问号也沉甸甸地压在稽查人员心头。 令人焦急和奇怪的是,当其他地区协查函全部回复的时候,却没有收到河北地区两个涉及数额巨大的单位回函。一个月过去了,稽查人员有点气馁,领导要求办案人员沉住气,并落实人员再一次发出协查函:二个月过去了,对方税务机关还是没有回函。正当稽查人员做好一切外调准备的时候,也是发出协查函的第78天,终于收到了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国税局回函,证明确认“邢台市金属回收公司”开具的61份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无此发票、无此企业”。l0天后, 又收到了邢台市桥西区国税局回函,证明确认“河北省邢台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无此发票、无此企业”。至此,案情取得重大突破。 稽查人员对该钢铁公司从河北邢台地区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从业务联系到货物购进所涉及的业务人员、司磅人员、保管、现金、总账会计,经办副总经理、法人代表等,一个一个都做了大量地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该公司业务员周某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采购工作,他在河北联系采购废钢的情况是:有一天,一个自称姓韩的河北人通过电话问他要不要废钢,周说:“越多越好,但你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码?”姓韩的说:“我的一个朋友有你的名片”,在谈到价格问题时,周说自己只负责联系货源,具体价格让对方直接和公司联系商谈,并提供了电话号码。几天后,姓韩的人以河北邢台市金属回收公司业务员名义给钢铁公司打来电话,接电话的是公司副总经理,由于对方说业务量大需要进一步还价时,副总经理又将电话转给法人代表周某,谈好价格后,钢铁公司要求对方提供必须能够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发票才能付款。河北方面*9次送货上门时带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钢铁公司认为对方手续齐全,不会有问题,当即以现金支付货款,并按规定计算申报抵扣税款。以后都是送一车货,凭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结算货款,姓韩的也曾带人一起来送过货。直到2007年2月,某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发现稽核系统比对信息异常,到企业了解情况,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稽查局时,才引起该公司的重视,中止与河北方面的供货关系,并立即与姓韩的联系,问对方提供的发票是否有问题,姓韩的满口保证发票没有问题,让公司放心。当稽查局介入后,再与姓韩联系,已经关机,再也联系不上。经查:该钢铁公司从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购进废旧物资3538.1吨,金额668万余元,接受河北省邢台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邢台市金属回收公司虚假企业、虚假废旧物资专用销售发票计76份,金额668万余元,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税款66.8万元。 国税稽查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经确认“无此发票、无此企业”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决定对已申报抵扣税款予以追缴,补征增值税66.8万元,且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该公司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罚款5000元。以上补税、滞纳金、罚款70多万元现已全部追缴入库。2006年末该公司账面亏损1056万元,当年取得不合法发票入账金额543万元,责令企业自行调整账面亏损,2007年取得不合法发票人账金额125万元,由企业在年内自行调整相关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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